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

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

7月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出台《強化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該規定瞄準瓦斯防治關鍵節點,力求把複雜的技術問題轉化為簡潔明確、可操作易檢查的要求,將防突、抽采等過程管理轉化為控制瓦斯超限的結果管理,以瓦斯零超限為目標倒逼瓦斯防治綜合措施落實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
  • 制定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日期:2015年07月09日
  •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09日
  • 文書字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
  • 效力級別:國家部委辦局檔案
  • 文書來源:匯法網
  • 廢止日期:2017年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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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2號
《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已經2015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樑
2015年07月09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必須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須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追究責任。

第二條

必須完善瓦斯防治責任制。煤礦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確保瓦斯防治機構、人員、計畫、措施、資金五落實。

第三條

必須嚴格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煤礦對鑑定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鑑定單位對鑑定結果負責。突出礦井必須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采半徑等基礎參數,試驗考察確定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

第四條

必須制定瓦斯防治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後掘、先抽後采、抽采達標,確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條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專業化瓦斯防治隊伍。通風系統調整、突出煤層揭煤、火區密閉和啟封時,礦領導必須現場指揮。

第六條

必須建立通風瓦斯分析制度,發現風流和瓦斯異常變化,必須排查隱患、採取措施。

第七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新建突出礦井必須進行地面鑽井預抽,做到先抽後建。必須落實以地面鑽井預抽、保護層開採、岩巷穿層鑽孔預抽為主的區域治理措施。

第八條

必須確保全全監控系統運行可靠,其顯示和控制終端必須設在礦調度室,並與上級公司或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聯網。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必須停產整改。

第九條

必須通風可靠、風量充足。通風或抽采能力不能滿足要求的,必須降低產量、核減生產能力。

第十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破管理、電氣設備管理和防滅火管理制度,防範爆破、電氣失爆和煤層自燃等引發瓦斯煤塵爆炸。

要求

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強化瓦斯防治十條規定》近日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瞄準瓦斯防治關鍵節點,力求把複雜的技術問題轉化為簡潔明確、可操作易檢查的要求,將防突、抽采等過程管理轉化為控制瓦斯超限的結果管理,以瓦斯零超限為目標倒逼瓦斯防治綜合措施落實到位。
瓦斯有煤礦“頭號殺手”之稱,防治瓦斯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新中國成立以來的24起煤礦死亡百人以上事故中,瓦斯煤塵事故有22起,占91.7%。雖然近年來我國強力推行煤礦瓦斯綜合防治工作,煤礦瓦斯事故和遇難人數的絕對量均大幅下降,但相對比重仍然較高。
經過細緻調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為,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實是造成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瓦斯防治抓不住重點、形不成系統,導致煤礦瓦斯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另一方面,對瓦斯防治措施是否落實缺乏簡便易行的驗證手段,也導致煤礦難以實施有效的管理和監管。
針對發現的問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的放矢尋找對策,從現有政策規定中提煉出瓦斯防治工作的關鍵節點,提出了強化瓦斯防治的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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