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驢兒殺死姦夫案

張驢兒殺死姦夫案,此案發生於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驢兒殺死姦夫案
  • 涉及人物:張驢兒
  • 出處:《元典章·刑部·諸殺》
  • 發生年代:元代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東平路濮館陶縣張驢兒因殺死姦夫被捉拿審問,張驢兒狀招:“至元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夜,親獲妻戴引兒與劉三於本家屋內通姦,欲行捉拿,有劉三攬住驢兒頭髮,恐氣力不加,用刀子扎了劉三一下,本人走到河東邊身死。”罪犯姦婦戴引兒狀招相同。法司依例作出判決:“奸有夫婦人徒二年,婦人與同罪。其戴引兒合徒二年,決徒年杖七十,去衣受刑。又按舊例,和好有夫婦人,雖傍人皆得搏擊以送官司,而罪人持杖招捍其捕者格殺之及走逐而殺者勿論。今張驢兒就奸所捉獲劉三,倒將張驢兒頭髮摔挽不放,拒敵中被張驢兒用刀子扎傷身死,其張驢兒雖有招伏,不合治罪。”此判決意見報至刑部改判為,將戴引兒“量情決八十七下”,其他同意原判。又報至中書省,“斷杖一百七下”,批准張驢兒依例免罪。

案件分析

由此案可見元朝法律對情急殺死姦夫,不追究刑事責任,以維護正當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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