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賢初(犯私藏彈藥罪嫌疑人)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浙江台州市黃巖區建設局原副局長張賢初在離開公安戰線之後,帶走了57發子彈並一直放在身邊長達18年。黃巖區法院2009年10月,以受賄罪判處張賢初有期徒刑5年;犯私藏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賢初
  • 出生年月:1963年9月12日
人物簡介,犯罪事實,

人物簡介

2009年46歲的被告人張賢初原系台州市黃巖區建設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09年7月7日,因涉嫌受賄5萬元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犯罪事實

據黃巖區檢察院指控,1983年至1991年,被告人張賢初先後在黃岩公安系統工作,期間佩戴過手槍,並自己保管配發的手槍子彈。1991年4月,張賢初從公安系統調到黃巖區法制局工作,將應當上交而未交的手槍子彈也擅自帶走,並一直放在身邊。2009年6月26日,檢察機關偵查人員依法對張賢初辦公室進行搜查時,發現了國產軍用51式手槍子彈27發、國產軍用64式手槍子彈30發。經鑑定,上述57發手槍子彈均為彈藥。 庭審中,被告人張賢初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表示對私藏彈藥一事非常懊悔:“我一直想上交,甚至想丟到永寧江里去,但因疏忽大意,一直沒有上交。我感到很懊悔。”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