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讓昏亂掌鈔者案

張讓昏亂掌鈔者案,發生於138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讓昏亂掌鈔者案
  • 發生時間:1385年
  • 發生時期:明洪武十八年
  • 出處:《御製大誥續編》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前後。《御製大誥續編》載:“鈔法之行,皆雲貫錠。銅錢之行,皆雲萬千百文。若以錢雲文數,一文至千百數萬可以言之。以鈔雲文數,並無奇零十文、五十文。今會稽等縣河泊所官張讓等故生刁詐,廣衍數目,意在昏亂掌鈔者。如會稽魚課鈔,本該六千六十七貫二百文,所進鈔本卻寫作六百六萬七千二百文。及至關勘合入庫交納,其鈔並非奇零文數,已將各官治以重罪。”張讓等在經濟活動中,混淆兩種不同貨幣的計量方法,被治以重罪。隨著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貨幣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明初為了保證貨幣的正常流通,曾於明律中專列有“錢法”和“鈔法”,明確規定:“凡印造寶鈔與洪武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使,其民間買賣諸物及茶鹽商稅諸色課程並聽收受,違者杖一百。”此外,法律還規定嚴懲私造錢鈔等內容,以防止破壞國家貨幣信用,擾亂金融秩序。此案中,張讓等人利用錢、鈔計量的差別,以圖矇混有司,同樣受到嚴厲制裁。此案例後被朱元璋收入《御製大誥》,遂成為明初錢法之一部分。但明朝中後期,白銀廣泛使用,市場商品都用白銀計價,於是明政府也逐漸將田賦和某些徭役折征白銀,官俸也有時用白銀支付,個別地區的地租也有用白銀折算的;到了十六世紀以後,白銀逐漸成了主要的流通手段與支付手段,這些特別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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