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湧,男,漢族,1965年1月生,山西左雲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工學博士。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常務副書記(正廳級)、管委會副主任。
2018年5月,張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湧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左雲
- 出生日期:1965年1月
- 畢業院校:東南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處分,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83.06--1987.07,西安公路學院公路系橋樑與隧道專業學習
1987.07--1990.07,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二分隊助理工程師、隊長、指導員
1990.07--1992.07,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幹部
1992.07--1994.12,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工程局機械築路隊副隊長
1994.12--1997.12,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工程局機械築路隊隊長、築路機械處處長
1997.12--1999.05,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
1999.05--2000.09,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古王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建設處處長
(其間:1997.12--2000.01,東北大學企業管理專業學習)
2000.09--2003.05,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古王鹽興公路建設指揮部建設處處長兼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辦公室主任
2003.05--2004.04,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4.04--2006.12,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06.12--2007.01,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
2007.01--2010.01,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副廳級)
(其間:2004.03--2007.03,東北大學資源與土木工程學院結構工程專業學習)
2010.01--2011.02,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副廳級)、黨組成員
2011.02--2011.06,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
2011.06--2013.01,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正廳級)、黨工委委員
(其間:2007.09--2011.07,東南大學交通學院交通運輸工程博士後工作站學習)
2013.01--2017.09,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常務副書記(正廳級)、管委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9月11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張湧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法院門口行賄:200萬現金裝滿20個茶葉盒
據檢方材料透露的細節,張湧的被查與收受周某200萬元現金有關。張湧因此被帶走調查後,他主動交代了其他組織上未掌握的問題。《經鑒》注意到,導致張湧直接落馬的周某是寧夏仁和環保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據周某本人稱:2013年,他公司運營寧東一號渣場,為了排渣、結算等事宜經常去找張湧。2013年初左右,經寧東管委會決定,寧東管委會下屬的寧東投資公司收購了寧東資源循環利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90%股權。2013年下半年,周某把循環利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寧東投資公司並辦理了股權過戶手續,但是寧東管委會及投資公司並沒有對這部分股權進行評估,也沒有結算轉讓款,當時的周某並沒有拿到錢。
雙開處分
2017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原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原副主任張湧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湧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湧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2018年5月14日,記者從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銀川市中院對寧夏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張湧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審理查明,自2003年至2017年,張湧利用先後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古王鹽興公路建設指揮部建設處處長兼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辦公室主任、交通廳副廳長、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現金、翡翠玉石等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1136.9萬元、美元51萬。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考慮到張湧歸案後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及案發後家人代其退賠大部分贓款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一審判決張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追繳的贓款1323.1974萬元及玉石原石三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違法所得的餘款129.6026萬元繼續向被告人張湧追繳。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考慮到張湧歸案後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及案發後家人代其退賠大部分贓款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一審判決張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追繳的贓款1323.1974萬元及玉石原石三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違法所得的餘款129.6026萬元繼續向被告人張湧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