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欽凌遲案,此案發生於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欽凌遲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張欽
- 出處:《明史資料叢刊(第一輯)》
案件經過
正德五年四月,寧夏安化王寘鐇,發動叛亂,自立為主。張欽,時為夜不收把總官,參加了寘鐇叛亂,被寘鐇封為“先鋒將軍”。叛亂失敗後,張欽敵追捕官軍不過逃走,“晚張欽飢餓不能行,復回大壩河口空廟內藏躲,後又潛到陳後保,被本堡軍人劉銳捉獲間,分守陳參將,帶領官軍亦到彼處捕獲張欽”,後張欽與“討賊大將軍”何錦等一起押解到京。此案奉聖旨由“三法司”會同皇親太師兼太子太師英國公張懋等大員會審,後議定:將張欽依謀反律,凌遲處死;將其家屬依謀反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各斬決不待時。同居招年八十,取自上裁。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姨妹若子之妻妾,給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此案首犯寘鐇因系皇室宗親,只被革爵,而張欽等則被凌遲處死,家屬連坐,反映了皇親國戚的法律特權,也反映了明朝法律對背叛朝廷的官吏的重刑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