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朝殺死從兄案,此案發生於宋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朝殺死從兄案
- 涉及人物:張朝
- 發生年代:宋代
- 出處:《宋會要輯稿》《宋史·刑法志》
案件經過
神宗熙寧二年(1069),蘇州民張朝因堂兄張念六行搶,殺朝父死後逃走,被張朝看見後逮住殺死。審刑院和大理寺判張朝“謀殺緦麻以上之案,犯十惡不睦之罪,當死”。此案上報神宗,而參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之:“張朝之父被堂兄所殺,法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私和者流二千里。張朝不能私和,也就無從責其不睦之罪了,應依復仇之法,罪止加役流,遇赦得免”。神宗採納王安石的建議,了結此案,並對審刑院等官員以用法不當罪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