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旭東(山東省濟寧人民警察訓練基地原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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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東,男,漢族,1958年11月生,濟寧市兗州區人,大專學歷,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濟寧人民警察訓練基地調研員。

2021年12月,張旭東因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決定給予張旭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旭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濟寧市兗州區
  • 出生日期:1958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

人物履歷

曾任微山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等職。
2007年6月,任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黨委副書記、副支隊長。
2008年11月,任山東省濟寧人民警察訓練基地黨委副書記、主任。
2011年11月,任山東省濟寧人民警察訓練基地黨委書記、主任。
2016年6月,任山東省濟寧人民警察訓練基地調研員。
2018年12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7月,據濟寧市紀委監委網站訊息,山東省濟寧人民警察訓練基地原黨委書記、主任張旭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濟寧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1年12月,張旭東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兼職取酬;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工程項目,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費用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利用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密切關係,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旭東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濟寧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並報濟寧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旭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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