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寶等毆人致死案

張寶等毆人致死案,此案發生在明嘉靖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寶等毆人致死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張寶等
  • 出處:《讞獄稿》卷二
案件經過
據《讞獄稿》載:直隸松江府華亭縣民張寶乃張汴過繼義子,陸濂乃張汴之子張捆所僱工人。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十二月官府征役挑吳松江河大堤,差吏金麟給張家多派夫役。張捆怪其不公,對張寶等說若碰見金麟一定要辱罵他一頓。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正月十六日,張寶等赴工地時正巧碰見金麟。張寶與陸濂攔住金麟互相廝打,並不曾傷人。金麟兄弟金麒得知,同其義子金佑前來救護。張寶抓住金佑,陸濂用磚塊將金佑左右肋等處毆傷,於當月二十九日金佑身死。案發後,華亭縣將張寶、陸濂依照“同謀共毆傷人致其身亡”之條分別首從分處絞刑,杖一百,徒三年。案結申報刑部核准。經會審,刑部查得,張寶與陸濂毆打金佑時,張寶手執摔板、陸濂手執磚塊。“夫外板長物,其傷必長,何檢傷痕,俱系量圍?當時問官不曾定執某傷出於張寶,某傷出於陸濂。”即當時法官並沒有確認哪處傷痕為張寶所致,哪處為陸濂所致,而“草次取供,苟且定罪”,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因此,刑部認為此案“情有可疑”,奏請暫緩執行原判,待進一步查得確證,再作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