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區公安分局

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張家界市永定區黨政機關機構設定的通知》(張定委[2001]70號)和《關於印發〈張家界市永定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張定委[2001]67號)精神,設定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區公安分局。區公安分局是主管全區公安工作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分析研究全區的敵情、政情和社情,決策、部署全區公安工作,並督促檢查執行落實情況。
(二) 及時準確掌握影響政治穩定、刑事犯罪和社會治安情況,為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出、制定預防打擊犯罪和整治社會治安的對策。
(三) 指導和直接偵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刑事案件,組織協調重大行動,直接處理重大案件、重大治安事故及事件。
(四) 組織領導全區公安機關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制止、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等工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和流動人口,負責人口統計工作。
(五) 依法管理出境、入境事務和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我區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 指導全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的建設和業務培訓工作。
(七) 組織領導、監督全區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八) 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 組織實施開展禁毒、緝毒工作。
(十) 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和刑事技術等建設;為全區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
(十一) 領導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和對勞改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進行跟蹤考察教育管理。
(十二) 領導全區公安消防工作和武裝警察部隊執行的公安任務、相關業務建設及維護社會治安工作。
(十三) 領導和管理全區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公安民警的警銜申報和優撫工作以及民警隊伍的獎懲、教育訓練和公安宣傳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公安隊伍管理和公安執法活動,實施隊伍和執法內部監督,查處公安民警違紀案件。
(十四) 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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