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氣象局

張家港市氣象局的前身為沙洲縣氣象站,始成立於1966年8月,屬於國家一般站。 局下設氣象台、辦公室(掛行政服務科)、防雷中心三個科室和一個氣象行政視窗(設在審批服務中心)。主要承擔基本氣象業務、氣象服務、防災減災、依法行政和氣象科普宣傳等職能。我局在編工作人員9名,聘用人員12名,工程師7名,助工12名,研究生1名,本科及以上學歷達到了全體職工的73%,在職黨員8名。全體工作人員在局領導班子的領導下努力工作,各司其職,為單位的發展積極做著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港市氣象局
  • 地點:張家港市
  • 成立於:1966年8月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下設部門:氣象台、辦公室、防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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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

張家港氣象局下設三個內設機構:辦公室(掛行政服務科)、氣象台、防雷中心,主要職責如下:

辦公室

(行政服務科)主要職責:檔案收發、信息宣傳、文書檔案及管理、年檢、目標管理、草擬綜合性檔案、報告、總結、計畫、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催辦、後勤保障、食堂管理、黨政信息平台及管理(服務材料收發等)、接待工作、安全生產、宿舍管理、固定資產管理、黨團及工青婦等工作、其它局務工作。行政服務中心工作、負責審批市本級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組織、協調和管理本市氣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氣象台

主要職責:地面氣象觀測等氣象資料的信息採集、加工處理、審核、整編和全市基本氣象探測資料的收集、上傳等工作;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預報、重大工程和重大社會活動氣象保障預報、決策氣象服務、農村氣象服務及災害性天氣區域聯防,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條件預報和適時指揮;負責氣候變化監測診斷、氣候預測、氣候資料、氣候區劃、氣候評價、災情收集上報以及為黨政領導服務的專題氣候分析服務工作;負責提供專業氣象服務所需的氣象資料與情報;承擔氣象業務和科研課題攻關、開發工作、氣象網站建設;自動站維護管理、氣象科普宣傳、氣象災情調查及其它相關業務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防雷中心

主要職責:施工監督、竣工驗收及資料收集管理、防雷安全檢測及防雷資料檔案收集整理(最終存檔由辦公室負責)、行政許可檔案、計量認證、負責防雷科普、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雷電災害調查與鑑定、災情收集統計與報告工作。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危險環境等建設項目的雷擊風險評估工作;安全生產及相關防雷工作;組織管理全市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所獲榮譽

1991年被省氣象局評為抗洪救災先進集體;
1994-1996年度被評為全省氣象部門雙文明先進集體,有1人次被省人事廳、省氣象局命名為氣象系統先進工作者;
1993年有1人次被省氣象部門評為先進個人;
1994-1997年度有4人次獲得蘇州市氣象部門先進個人稱號;
98年被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省氣象局確定為創文明行業示範點,並且被張家港市文明委命名為張家港市創文明行業示範點,年底還榮獲張家港市雙文明單位;
99年又被省文明委評為創建文明行業工作先進省行業達標單位;
1999-2009年度,連續獲得江蘇省文明行業的榮譽稱號'
2004-2008年度獲得蘇州市文明行業稱號;
有1人次獲省2006年度“十佳勤廉幹部”稱號、“省2006年度氣象科技服務先進個人”稱號;
2011年1月被江蘇省人社廳、江蘇省氣象局聯合表彰為“全省氣象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主要職能

張家港市氣象局在上級氣象部門和張家港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授權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賦予氣象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
(一)制定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二)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分發;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氣象活動。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
(四)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五)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並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六)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七)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八)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畫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及業務建設等工作;會同市人民政府對本市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協助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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