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榮服內宿娼案

張大榮服內宿娼案,此案發生於元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大榮服內宿娼案
  • 涉及人物:張大榮
  • 發生年代:元代
  • 出處:《元典章·刑部·諸惡》
案件詳情
元大德十一年二月,張大榮身為山南江北道應山縣典史,卻於筵席間呼喚娟女把盞歌唱,恣意作樂,“因慕愛娼女鄧醜醜碑民嫌顏色,不時用言將本婦調戲,於大德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夜一更時分前去鄧衍文家,倚杖公勢,與娟女鄧醜醜對面議許,每月出中統鈔七十五兩與鄧醜醜養贍老小,不令開門接客。當夜先與鄧醜醜中統鈔二十五兩,與奉婦宿睡至二更時分回還。”悼遙頁“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閏十一月初十日殃漿道白,父張傑因病身亡。明知新喪父親,人子之大—譬,又系應縣典史親民之役,自合居守服制,卻義於當月二十六日前去鄧醜醜家內與本姦淫欲一次,依前供送錢鈔,節續帶酒設舟前去宿睡,及於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三月初三燥白兵日一更時分前去娼女吳大姐家宿睡,至二更時分方行回還。”以上所犯,張大榮您腿整皆據實招伏。經該道廉訪司審議認為:“典史張大榮所招,職役雖小,案犢親民教化風俗,不為不重,父死甫及二七,骸骨末冷,與娼女鄧醜且、吳大蛆二處宿睡飲酒,不遵禮訓,大傷風化,若依王繼祖居喪成親例斷,卻緣王繼祖系求娶應得妻室。今張大榮不思報本,絕滅哀情少講斷整,飲酒宿睡,情罪尤重。除將張大榮量情斷八十七卜罷役外,擬合除名不敘。”此判決經呈報御史台及刑部批准,最後經尚書省“準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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