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四川中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健(四川中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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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健,男,執業於四川中玉律師事務所,廣元市律師協會監事,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律師 
基本信息,案例典型,

基本信息

姓名
張健
性別
執業機構
四川 中玉律師事務所
執業證號
15108201010411128
機構地址
利州區利州廣場南側金橄欖廣場2棟34樓10-17號

案例典型

1、張某某職務侵占被判無罪案。
原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張某某構成職務侵占罪,四川省高院的再審判決,採納了辯護人張健的辯護意見,認定原審裁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改判張某某無罪。宣判當日,該2人在服刑4年5個月後無罪出獄。
2、張某某再審無罪行政賠償案
經四川省高院的再審判決張富銀無罪後,張某某被釋放,期間共被羈押1637天,給其家人和家庭帶來了極大的痛苦並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後張富銀委託張健律師提起了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對張某某進行了國家賠償,並且在侵權影響的範圍內,為張某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3、岳某某國家賠償案。
在岳某某投毒殺人案被第三次發回重審後,檢察院撤回了起訴。此時,岳某某已被羈押了近10年。辯護律師張健不停的向相關部門提出訴求,也對該案事實及相關法律程式進行了更深層次的研究後,決定代理岳某某提出國家賠償。最終,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影響的範圍內,為岳某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4、黃某某、曾某集資詐欺被發回重審案。
原一審法院認為黃某某、曾某、薛某某構成集資詐欺罪,黃某某、曾某不服並抗訴,薛某某委託張健律師為其辯護,張健律師在充分閱卷後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後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黃某某、曾某、薛某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5、廣元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權某房屋買賣契約糾紛二審案。
廣元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張健為其二審訴訟代理人。一審法院判決廣元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一審原告賠償400餘萬元。代理人張健結合本案的事實證據和相應的法律法規認為:一審原告主張賠償金額過高,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審理後撤銷了一審法院的部分判決並改判賠償金額為3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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