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俊傑熱水潑人案,發生於181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俊傑熱水潑人案
- 發生時間:1811年
- 發生時期:清朝嘉慶十六年
- 出處:《刑案匯覽》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刑案匯覽》載:山西省民張俊傑”因伊子張二法向張占敖子鋪伙劉大子索討面錢,被張占敖子趕罵出鋪,回向該犯告知。嗣該犯瞥見張占敖子,斥其欺侮伊子之非。張占敖子詈罵撲毆,該犯情急,順取火爐熱水向潑,致將張占敖子頭面身體潑傷,越八日殞命。”案發後,經山西省巡撫審理,查明案犯張俊傑並非有心想將張占敖之子燙死。該撫將案犯張俊傑依《大清律例》之“斗殺律”判處絞監候。審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認為“熱水潑澆斃命之案只須一潑即致遍體受傷,似難與刀械毆扎傷多、情同故殺者相提並論。該犯張俊傑先被撲毆,情急順取熱水向潑。雖死者身受多傷,而該犯僅止一潑,且死者越八日。既據該省審明並非有心致死,依斗殺定擬,只可照覆。”然後,刑部將此案錄出上呈皇帝,經皇帝批准作為“成案”,成為以後審理此類案件的比照依據。“成案”在清朝司法實踐中運用較多,雖然它彌補了“律例”規定的不足,但由於對“成案”的比附沒有嚴格限制,從而造成了對“律例”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