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高產高效礦(井)暫行管理辦法

《建設高產高效礦(井)暫行管理辦法》在1994.07.05由煤炭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高產高效礦(井)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煤炭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4.07.05
  • 實施時間:1994.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範圍,第三章 標準,第四章 評定,第五章 實施措施,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高產高效礦井的建設,提高單產單進,實現合理集中生產,達到減人減面提效的目標,接近或達到世界主要產煤國家先進水平,逐步實現煤炭工業現代化,提高煤礦的經濟效益,增強市場的競爭能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建設範圍

第二條 礦井都要把實現高產高效礦(井)作為企業奮鬥目標。通過發展機械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實現合理用工,使企業少投入,多產出,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重點煤礦和有條件的地方國有煤礦。

第三章 標準

第四條 高產高效礦(井)分為部級和省級兩類。
第五條 高產高效礦(井)的考核標準是產量和效率。實現高產高效礦(井)的前提條件是:
(1)實現採煤機械化(目前尚無適應的機械設備可暫用爆破落煤);
(2)達到省級及以上礦井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
(3)保持正常生產和一定經濟效益。
第六條 高產高效礦(井)的生產模式是一井一面或一井兩面。
第七條 分類標準:
───────┬───────┬──────┬─────────────
礦(井)產量 │ 採煤工藝  │平均工作 │原煤生產人員效率(噸/工)
(萬噸/年) │ │面個數 ├──┬──────────
│ │(個) │部級│省級
───────┼───────┼──────┼──┼──────────
≥300  │綜采 │二或三面 │8  │部級標準×0.8
───────┼───────┼──────┼──┼──────────
≥200-300  │綜采 │一或二面 │7-8 │部級標準×0.8
───────┼───────┼──────┼──┼──────────
≥100-200  │綜采(或高檔) │一或二面 │5-7 │部級標準×0.8
───────┼───────┼──────┼──┼──────────
40-100 │高普(或普采) │一或二面 │4-5 │部級標準×0.8
───────┼───────┼──────┼──┼──────────
20-40  │炮采 │一或二面 │2-4 │部級標準×0.8
───────┴───────┴──────┴──┴──────────
說明:效率依據產量採用插入法。
第八條 水力採煤、露天開採和開採薄煤層、急傾斜煤層的礦井可暫由省煤炭工業管理局制定省級標準,報煤炭工業部批准後實施,部級標準待條件具備後另行制訂。

第四章 評定

第九條 每年第一季末評比上年度達標高產高效礦(井)。
第十條 由各省(區)所屬礦務局提出達標高產高效礦(井)申請,省(區)煤管局負責審查驗收,上報煤炭工業部核定批准。直屬礦務局的申請報煤炭工業部審批。
第十一條 已建成的高產高效礦(井)由煤炭工業部命名,頒發證書,通報表彰。

第五章 實施措施

第十二條 建設高產高效礦(井)是煤炭工業發展方向,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應列入各單位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好。
第十三條 建設高產高效礦(井)作為承包集團政績考核的內容。
第十四條 各單位在礦井建設中做好規劃、任務、措施三落實,不斷總結交流經驗,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第十五條 為適應高產高效礦(井)的建設需要,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加強國內有關技術的研究。
第十六條 當年建成高產高效的礦(井),第二年在企業不突破工資總額的情況下,可對有貢獻的職工進行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定。次年未能保持高產高效礦(井)稱號的即取消上述獎勵。
第十七條 新建、改擴建礦井在立項、設計時應優先考慮建設高產高效礦(井);老井應把安技費、改造費的安排與建設高產高效礦(井)規劃統籌考慮,以利於加快建設速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為了及時掌握全國建設高產高效礦(井)工作的進度,建立“高產高效礦(井)生產統計表”制度,每季度由省(區)煤管局審核匯總報煤炭工業部生產協調司。
第十九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從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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