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額撥款是建設銀行辦理撥款的依據,是建設單位支取預算撥款的 最高額度。撥款限額的核定,由建設銀行總、分行 根據國家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和分配的基本建 設年度預算,扣除動員內部資源數,作為預算指標 下達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在下達的預算指標內, 填制“基本建設撥款限額申請書”,向建設銀行 總、分行申請撥款限額,經審批後,總、分行會計 部門據以轉帳,付記,核定中央(地方)基建限額 ——××基建撥款戶,收記:中央(地方)基建限額 存款——××基建撥款戶。如調整核減撥款限額, 由建設銀行填制“核減基本建設撥款限額通知”,用 同樣會計分錄以紅字沖減撥款限額累計數。
撥款限額的下撥方式有兩種:第一種由主管部 門撥給管理機構或建設單位的限額稱直撥限額;第 二種是因分級管理的原因,需要通過管理機構進行 再分配的限額稱轉撥限額。撥款限額年終如有結餘,開戶的建設銀行即自 動註銷。建設單位年終計算本年實際限額撥款數 時,必須將“限額存款”科目的餘額與“基建撥款—— 本年預算撥款”科目按原分錄方向以紅字沖轉,結出 餘額,反映本年預算限額撥款支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