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實施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實施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的通知》是建設部1995年12月19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實施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12-19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建城字第754號
【生效日期】1995-12-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實施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建城字第754號文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計畫單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辦公室:
根據《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建設部第47號令)的規定,我部決定從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統一的“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運營證是城市車輛清洗站取得合法運營資格的憑證,一站一證。嚴禁城市車輛清洗站無運營證運證。嚴禁轉借、塗改或偽造運營證。
二、運營證由建設部統一印製,右下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監製”字樣,適用於所有進城車輛清洗站和建成區內車輛清洗站(場、點)。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發證單位”),按照《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負責進城車輛清洗站和建城區內車輛清洗站運營證的頒發和管理。運營證由省級發證單位統一向我部申報領取。
四、發證單位應在運營證的“洗營證字”前的括弧內填寫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名稱,或城市名稱,編號為二位數順序號。
五、現有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經過清理整頓,符合建設部和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對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站進行治理整頓的通知》,建設部、財政部和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城市車輛清洗管理的通知》和《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規定的,由發證單位按管理許可權頒發運營證。
六、發證單位對城市車輛清洗站每年進行一次審核(簡稱“年審”),每三年換髮新的運營證(簡稱“換證”),年審合格的,由發證單位在其運營證上加蓋年審合格印章。換證後,原有運營證作廢。
逾期未參加年或年審不合格的,由發證單位收回其原的運營證,不準繼續運營,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七、凡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的城市車輛清洗站,發證單位應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發證單位吊銷其運營證。被吊銷運營證的城市車輛清洗站申請重新運營的,按新建站審批程式辦理。
八、城市車輛清洗站需要歇業或轉產的,應提前一個月書面報告發證單位。發證單位應及時收回其運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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