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做好一九九六年城市防洪排澇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做好一九九六年城市防洪排澇工作的通知》是建設部1996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做好一九九六年城市防洪排澇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1-26
  •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城字第62號
【發布日期】1996-01-26
【生效日期】1996-0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做好一九九六年城市防洪排澇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6日建城字第62號文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理委員會、深圳市水務局:
1995年我國洪澇災害比較嚴重,一些地區洪水量之大是歷史上罕見的。在洪澇災害中,城市基礎設施損失嚴重,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受災城市基礎設施直接經濟損失共達37億元。今年(1996年)是“九五”計畫的第一年,為確保“九五”計畫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要求,應及早做好1996年城市防汛的各項準備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城市防洪排澇工作的領導,健全組織,落實責任制。
城市防洪是全國防洪工作的重點,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的負責同志必須親自抓,落實好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項防汛責任制,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分級負責,嚴格要求,對重點防洪排澇地區實行分段包乾,一旦出現汛情和險情,能夠及時做到上傳下達,並要迅速動員和組織力量進行搶護,保證城市安全渡汛。
二、做好城市防洪排澇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城市防洪排澇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和江河流域規劃重要組成部分,各城市要按照(國汛〔1995〕4號)《關於加快城市防洪規劃和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於今年(199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防洪排澇規劃的編制。各地城建部門要積極參與指導城市防洪排澇規劃的編制工作,特別對城市低洼地區、開發區、城鄉結合部、建築工地等要提出經濟可行的防洪排澇措施和要求。
三、增加投入,加快城市防洪排澇工程的建設。
防洪排澇工程是保障城市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各級政府要充分重視和支持其建設,徵收的城市堤防維護管理費要真正用到城市堤防維護和管理上,不得挪用。同時建立起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資體系,加快水毀工程和城市堤防建設。各地要根據批准的城市防洪排澇規劃,制訂工程建設計畫,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使城市的防洪排澇能力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四、進一步加強城市防汛非工程設施建設。
各地要充分發揮現人設施的功能,建立健全設施日常養護管理體制,使現有城市防洪排澇設施保持完好的工作狀態。同時根據去年(1995年)城市防汛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抓緊修訂和完善防禦特大洪水預案,並切實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在充分利用國家公用通信網的同時,加強城市防汛專用通信設施建設,提高信息傳遞時效,確保汛情及時準確的傳遞。
五、做好汛前城市排澇設施的檢查工作。
為提高城市排澇能力,充分發揮現有設施的功能,保證城市安全渡汛,今年(1996年)對僵城市排澇設施進行檢查,具體安排如下:
檢查分二步進行,第一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城建局)組織,按照城市排澇設施完好檢查標準(見附屬檔案),對本地區有排澇任務城市的設施進行檢查,評定完好等級。
第二步根據各地檢查結果,我部將組織檢查組對部分城市排澇設施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間及城市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按照上述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並於4月1日前將書面報告上報我部城建司市政工程處。書面報告內容,一是1996年城市防洪排澇工作安排;二是城市排澇設施完好檢查情況,包括被檢查城市排澇設施概況;對照檢查內容逐項進行檢查評定,並認真填寫附屬檔案中附表。城市排澇設施管理經驗及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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