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換證實施細則

《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換證實施細則》在1997.03.19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換證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19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防水卷材的質量管理,促使企業向社會穩定地提供合格產品,不斷改進自身的質量管理工作,提高企業質量體系的有效性,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證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國範圍內建築防水卷材的生產企業及其產品。
第三條 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工作的領導及分工如下:
(一)在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工許辦)的領導下,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的換證(取證)、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負責全國鄉鎮建築防水卷材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換證(取證)、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以下統一簡稱國家建材許可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各省市建材許可辦)在國家建材許可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各省市工許辦)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配合國家建材許可辦進行對建築防水卷材生產企業換證(取證)的工廠審查工作。
第四條 申請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正式營業執照;
(二)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主要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與測試手段;
(三)出廠的產品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及按標準化法要求經有關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四)企業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並對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有效的質量控制。
第五條 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的換證(取證)申報及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請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填寫申請書,在申報截止日期之前上報省市建材許可辦,同時繳納生產許可證申報費。省市建材許可辦對申請書審查確定符合填報要求後,通知產品質量檢測單位安排抽檢樣品。申請書(附產品檢驗報告)經省市建材許可辦及省市工許辦簽署意見上報國家建材許可辦;
(二)國家建材許可辦在收到企業申請書6個月內按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工廠審查考核辦法對企業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
(三)國家建材許可辦將審查合格的企業報全國工許辦審核同意後,統一登報公布。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建材局頒發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
(四)經審查不合格的企業自審查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五)新建企業取證程式與獲證企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的程式相同,但對換證企業的審查內容將有所側重和簡化。
第六條 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1997〗06號文批准,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檢測工作由國家建材局建築防水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檢測中心)承擔。檢測中心按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按標準化法要求經有關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抽樣檢測並在3個月內提出檢驗報告,分別報送省市建材許可辦和企業。企業對收到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允許在半個月內向檢測中心提出書面復驗要求。
國家建材局建築防水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廣濟路248號郵政編碼:215008電話:05125331274
第七條 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審查員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選派工作負責、經驗豐富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擔任。
第八條 工廠審查工作由國家建材許可辦組織或委託省市建材許可辦會同省市工許辦組織審查組進行;每組審查人員3-5人,必須有1名部級審查員參加。
第九條 費用管理
(一)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件》第十一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以及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127號文公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凡申請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應繳納有關費用。項目包括:審查費、產品質量檢驗費和證書費。
(二)產品質量檢驗費由企業直接交檢測中心。其它費用交省市建材許可辦。省市建材許可辦負責將公告費、審查費中的證書費、資料費和按規定比例的差旅費交國家建材許可辦。公告費為400元;
(三)國家建材許可辦收款單位: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
各省市建材許可辦必須設立統一的開戶銀行,將賬號通知申報企業並報國家建材許可辦備案;
(四)收費標準按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檔案執行;
(五)企業再次提出申請時,應同時繳納有關費用(除公告費);
(六)國家建材許可辦對獲證企業在有效期內組織的監督抽查不再另外收取費用。
第十條 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取得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其產品出廠證明書上註明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和批准日期。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編號為:XK23-103□□□□,其中:XK23為國家建材局發放生產許可證編號;103為第1次換證後的建築防水卷材產品編號;□□□□為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二條 各地建材行業主管部門、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國家建材許可辦對獲證企業在有效期內將組織1至2次不定期監督抽查(國家、部級和省市級同期已抽查的企業不再抽查)。
第十三條 凡在全國統檢或國家級、部級和省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獲證企業,國家建材許可辦將責令其限期整頓並予以通報,由省市建材許可辦進行檢查,整頓結果報國家建材許可辦備案,國家建材許可辦將視情況安排跟蹤監督抽查。
第十四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建材許可辦將註銷其生產許可證:
(一)質量管理混亂,將不合格產品按合格產品出廠,限期整頓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產品質問題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四)將生產許可證或印有生產許可證標記的出廠證明書、包裝物轉讓給其它企業使用的。
第十五條 各建築防水卷材企業應及時申報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新建企業可隨時提出申請。在批量投產前,經省市工許辦批准,在半年內不以無證企業論處。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全國工許辦批准公布實施,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國家建材許可辦原《油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其它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檔案,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建材許可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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