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獎

建築設計獎是中國建築學會設立的獎項,旨在鼓勵中國廣大建築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精神, 提高建築工程設計與建造水平,促進建築領域科技進步和繁榮發展,表彰在建築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建築師、工程師和教育工作者。

基本介紹

獎項設定,申報條件,申報資格,評審原則,評審委員會,

獎項設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鼓勵我國廣大建築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精神, 提高建築工程設計與建造水平,促進建築領域科技進步和繁榮發展,表彰在建築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建築師、工程師和教育工作者,中國建築學會設立“建築設計獎”。
第二條 “建築設計獎”是我國建築領域最高榮譽獎之一,該獎每兩年舉辦一次。
第三條 “建築設計獎”評選涵蓋工程類、科技類和人物類三個類別。
工程類:包括綜合獎、專項獎、專業獎。
綜合獎名稱為“建築設計獎·建築創作獎”。
專項獎名稱為“建築設計獎·專項獎”,包括住宅建築、工業建築、田園建築三個類型。
專業獎名稱為“建築設計獎·專業獎”,包括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室內設計和園林景觀六個專業。
建築設計獎·建築創作獎:旨在獎勵整體建築品質優秀的建築設計項目,注重全專業的技術整合與藝術表達,強調建築創作貫穿於設計與建造的全過程。設金獎、銀獎和優秀獎三個等級。對於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的時代精品建築,可授予“建築設計獎·大獎”。每屆數量金獎控制在20項以內,銀獎控制在30項以內,優秀獎控制在50項以內。
建築設計獎·住宅建築專項獎:旨在獎勵優秀的普通住宅建築設計項目,包括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普通商品住宅以及既有住宅技術改造項目。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15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25項以內。
建築設計獎·工業建築專項獎:旨在獎勵優秀的工業建築設計項目,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要使用功能的工業廠房、科研建築、工業科技園區,和為其服務的公用輔助設施,以及保障城市生活的大型集中能源、供電、供水基礎設施等。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15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25項以內。
建築設計獎·田園建築專項獎:旨在獎勵農村行政村村域內的優秀建築設計項目,包括農村住房、公共建築、農業生產建築。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10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15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
建築設計獎·專業獎:旨在獎勵專業領域有突出創新特點的優秀建築設計項目,包括: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室內設計和園林景觀。獎項名稱分別為“建築設計獎·結構專業獎”“建築設計獎·給水排水專業獎”“建築設計獎·暖通空調專業獎”“建築設計獎·電氣專業獎”“建築設計獎·室內設計專業獎”和“建築設計獎·園林景觀專業獎”,每類獎項均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每類專業獎數量一等獎控制在15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30項以內。
科技類:獎項名稱為“建築設計獎·科技進步獎”“建築設計獎·科技進步專項設計獎”。
“建築設計獎·科技進步獎”。旨在獎勵建築領域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的理論研究前沿成果;創新及推廣套用成果;實用新產品或新技術以及在重大工程建設實踐中創新性的工法、專利、標準、體系;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3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50項以內。
“建築設計獎·科技進步專項設計獎”,旨在獎勵在建築防火、地基基礎、建築施工、建築物理環境與空氣品質、岩土工程、測繪信息、熱能動力、建材產品、工程管理、幕牆工程、智慧型防雷、綠色節能、數字建造等方面有科技創新的專項設計項目。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50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6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80項以內。
人物類:獎項名稱為“建築設計獎·人物獎”,包括傑出建築師/工程師獎、青年建築師/工程師獎和建築教育獎。旨在表彰在規劃、設計、建造、建築教學等領域優秀的建築師、工程師和建築教育工作者。原則上“建築設計獎·傑出建築師獎”每屆數量控制在30人以內;建築設計獎·傑出工程師獎”每屆數量控制在50人以內;“建築設計獎·青年建築師獎”“建築設計獎·青年工程師獎”每屆數量分別控制在30人以內;“建築設計獎·建築教育獎”每屆數量控制在10人以內。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工程類獎項應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符合“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築方針,並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優秀建築工程,具有一定的建設和投資規模。
2.項目應在申報前竣工驗收合格,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運行狀況正常。
3.申報範圍包括在內地及港澳台地區的建設項目和主要由境內設計單位完成的境外建設項目。
4.項目按其排名順序註明主要完成人員及其負責的主要工作內容。主要完成人員一般不宜超過15人,大型項目不宜超過20人,超大型項目不宜超過30人;
第五條 申報科技類獎項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建築科研方面有科學發現,豐富和發展了學科理論,帶動該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進步,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的理論研究前沿成果。
2.在建築設計、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創新的科技成果,在生產實踐中具有推廣性,並創造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在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推廣等方面帶動該領域技術的發展,創造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包括但不限於: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科技成果推廣套用中,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技術發展或行業結構最佳化,創造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實用新產品或新技術。
4.對提高建築工程設計水平、保障工程完成並創造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工法、專利、標準、體系等。
5.在建築工程專項設計中有技術創新和突破,功能合理、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顯著。
第六條 申報人物類獎項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建築設計獎·傑出建築師/工程師獎”須作為項目主持人或專業負責人主持過多項重大工程項目設計,在理論研究和設計實踐中有重要成果,在工程建設實踐活動中做出卓越貢獻,具有教授級高級建築師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包括研究員和教授)。
2.申報“建築設計獎·青年建築師/工程師獎”須年齡在45周歲以內(以評審年度不超過45周歲計),在建築實踐中專業能力突出、綜合素質全面、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青年建築師/工程師,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
3.申報“建築設計獎·建築教育獎”須為從事建築教學工作20年以上(以評審年度不少於20周年計,其中必須連續10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在建築教育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在教學活動中有獨到的創舉,對中國建築教育事業做出過突出的貢獻,在學科建設、建築理論創新、教學體制和教學內容等方面做出過重大貢獻。

申報資格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為中國建築學會團體會員,申報個人應為中國建築學會個人會員。申報單位可以是教學、科研、設計、諮詢、施工、生產、建設、管理等單位。
第八條 獨家完成的項目由所在單位組織申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參加單位協商一致後,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九條 每評選年度4月15日前,中國建築學會統一發布評選通知,申報/推薦材料應於評選年度的8月15日前報送中國建築學會。
第十條 建築設計獎評選申報受理單位為: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建築學會各專業分會及學術(專業)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木)建築學會。
第十一條 中國建築學會各專業分會及學術(專業)委員會受理本專業領域的相關獎項申報,包括工程類、科技類,並負責組織初評及推薦。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木)建築學會受理本地域的相關獎項申報,包括工程類的綜合獎、專項獎和科技類,並負責組織初評及推薦。
第十三條 中國建築學會受理“建築設計獎·建築創作獎”、“建築設計獎·住宅建築專項獎”、“中國建築設計·田園建築專項獎”、“建築設計獎·園林景觀專業獎”、“建築設計獎·人物獎”的申報,同時受理中國建築學會各專業分會及學術(專業)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木)建築學會的推薦項目。
第十四條 同一項目只能向一個受理單位申報;對於工程類獎項,同一項目可根據其特點同時申報綜合獎、專項獎和專業獎,申報資料應分別符合相應獎項的要求。

評審原則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採用差額候選、終評定級方式。獎項採取差額候選方式確定終評入選項目、獲獎等級和數量。終評工作由總會根據類別或專業分別組織。通過終評的項目獲得相應獎項,未通過終評的項目不予授獎。
第十七條 評審標準可依據以下相關條款結合獎項類別進行綜合評定:
1.建設項目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築方針,在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方面的具體貢獻(顯著、較好、一般)。
2.項目設計構思和技術創新方面的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國內先進水平和一般水平)。
3.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和套用,在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等實用價值方面的具體貢獻(很大、較好、一般)。
4.在建築科研方面有新發現,豐富和發展學科理論,帶動學科或相關學科進步方面的體現(顯著、較好、一般)。
5.在建築設計、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創新及推廣套用,以及創造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方面(很大、較好、一般)。
6.在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推廣等方面帶動該領域技術的發展的具體貢獻(顯著、較好、一般)。
7.在理論研究和設計實踐中有重要成果,在工程建設實踐活動中做出的具體貢獻(顯著、較好、一般)。
8.在建築實踐中專業能力突出、綜合素質全面、具有較大發展潛力(顯著、較好、一般)。
9.在建築教育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在教育活動中有獨到的創舉,對中國建築教育事業做出過突出的貢獻(顯著、較好、一般)。
10.在國內外的反映及評價(很好、較好、一般)。

評審委員會

第十八條 評審(選)委員會構成
初評審員會: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建築學會各專業分會及各學術(專業)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木)建築學會,按照申報項目類別及專業設立初評審員會,由本組織負責人和相關專家組成,人數一般13人以內。初評工作細則由初評審員會制定。
終評審員會:由中國建築學會領導和相關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21人以內。終評工作細則由中國建築學會競賽工作委員會制定。
評審在評選與本人有直接關聯的項目時應予迴避。
第十九條 初評工作細則和初評審員會評審名單,需報中國建築學會審定後確定。
第七章 評審程式
第二十條 申報工作截止後,由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建築學會各專業分會及學術(專業)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木)建築學會對申報項目進行登記和資格預審,形成預審報告並提交初評審員會。
第二十一條 初評審員會召開評審(選)會議,各評審對申報項目獨立進行評價,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出推薦的候選項目(以得票高低排序),並將初評報告和推薦候選項目名單報中國建築學會。
第二十二條 中國建築學會根據初評工作情況和候選項目名單,形成預審報告提交終評審員會。
第二十三條 終評審員會對推薦項目進行評價,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出建築設計獎獲獎項目、獲獎級別和數量。
第二十四條 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對獲獎候選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二十五條 評審(選)結果在中國建築學會官網等媒體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示結束後,中國建築學會向社會發布獲獎公告。
第二十七條 向獲獎項目、獲獎人員頒發建築設計獎獎牌和榮譽證書。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建築學會官網等新聞媒體上介紹獲獎項目和獲獎人員。
第二十九條 中國建築學會舉行頒獎典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