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等教育學位制度(1981年1月1日)

為促進我國科學技術專門人才的成長,發展教育、科技事業,1979年2月至1980年2月,教育部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聯合組織的學位小組,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草案)》。該條例經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的專家學者討論和197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審議修改,於1980年2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討論通過,從1981年1月1日起施行。隨後,國務院建立學位委員會,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辦法》兩個檔案。規定中國設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學位。大學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後可授予碩士,碩士研究生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畢業後可授予博士。1981年2月27日,國務院向有關部委、高等學校和科研機關發出通知,開始確定首批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1981年11月3日,國務院批准首批授予單位及學科專業名單。此後,各學位授予單位籌建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學位條例的要求,分別對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進行課程考試、論文答辯,開展了學位評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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