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國際發展法學院協定

建立國際發展法學院協定是由國際組織在1988年02月05日,於羅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988年02月05日
  • 生效日期:1989年04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羅馬
  3579建立國際發展法學院協定
簽約各方
認識到在發展過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和培訓律師的需要;
注意到國際發展法學院(IDLI)是根據荷蘭法律於1983年建立的一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宗旨是幫助開發中國家律師提高談判簽約的能力和在發展援助、外國投資、國際貿易及其他國際商業活動等領域擔任商業顧問的能力;
注意到國際發展法學院在建立後的最初3年裡,已經開設課程,組織了研討會和培訓班,近80個國家的480多人員參加了這些活動;
注意到目前國際發展法學院已經從政府、國際組織、基金會和私人方面得到可觀的資金來支持學院的活動;
注意到只要國際發展法學院取得國際地位,義大利政府願意進行關於設立總部協定的談判;
確信現在將國際發展法學院建成一個有合適的管理,並具有法律人格和地位的國際組織,是適合需要的;
為此,各方協定如下:
第一條建立和地位
1.國際發展法學院作為一個國際組織根據本協定建立,以下簡稱學院或IDLI。
2.IDLI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並享有履行其職責、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權能。
3.學院根據本協定進行活動。
第二條宗旨和活動
1.學院的宗旨是:
A、鼓勵和便利在發展過程中對法律人員和法律資料的改善和使用;
B、鼓勵依照法律規則進行國際交易;
C、提高開發中國家在發展合作、外國投資、國際貿易以及其他國際商業活動中的談判能力。
2.為實現上述宗旨,學院可以從事以下幾種活動:
A、培訓、技術援助、研究、出版、開設法律文獻中心;
B、為達到學院的宗旨而進行的其他活動。
3.學院在其活動、管理和人員安排等方面不受政治影響。
第三條權力
為實現學院宗旨而進行上述活動,學院享有下列權力:
1.取得和處置不動產和動產;
2.簽訂契約以及其他協定;
3.聘用人員;
4.在法律訴訟中起訴和應訴;
5.將學院的資金和財產用於投資,並且
6.為實現學院宗旨所必需採取的其他合法行為。
第四條總部
1.學院的總部設在義大利羅馬,除非大會決定把總部改設在其他地點。
2.為保證學院各項計畫的實施,學院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資金
1.學院應通過以下幾種渠道獲得資金:自願捐贈,課程和研討會學費,培訓班和技術援助費用,出版和其他服務收入以及從信託財產、捐款和銀行存款獲得的利息收入。
2.除自願捐獻外,不要求協定各方為學院提供任何財政支持;協定各方,不論是個別的還是集體的,都不對學院的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
3.為了保證學院能夠履行義務,學院應作出使總部所在國政府滿意的安排。
第六條組織
學院的組織由協定各方大會(以下簡稱大會)董事會、1名院長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
1.大會
A、協定各方任命1名代表作為大會成員;
B、大會在董事會的邀請或1/3的大會成員的提議下召開,並採用其自己的程式規則;
C、大會應經常監督學院的活動。大會還應任命第1屆董事會,並核准此後每屆董事會的任命以及學院的工作計畫和預算;
D、根據前款規定,需要由大會核准的董事會決定在學院將決定通知大會成員後的第90天即視為核准,除非在這天之前,大會的多數成員把他們對決定的反對意見通知學院。通知應以最快的通訊手段發出,如果是成員國,則通過外交途徑發出。
2.董事會
A、學院將在董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董事會的成員不少於10人,不多於16人。其中,1名董事來自學院總部所在國,作為常駐代表;董事長須是前政府官員;其他董事根據其從事的法律或發展的專業工作成就選出,他們只能以個人身份為學院服務,而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組織。
B、在大會任命第一屆董事會後,如出現空缺,由董事會任命新的董事補缺。
C、除董事長和常駐代表外,每個在第1屆董事會成立後被任命的董事,應在他或她書面接受任職邀請後為董事會服務,直到第3屆董事會年會結束時為止。第1屆董事會成員的任職期限應錯開安排,以便董事會人員過渡交接。
D、為了發揮董事會的作用,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在第一次會議上,董事會應任命1名董事長、1名或若干名副董事長以及一個執行委員會。
E、董事會還應當:
Ⅰ、按照本協定製訂學院的管理規則;
Ⅱ、任命院長和對外審計師;
Ⅲ、批准學院的政策、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和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
Ⅳ、為執行本協定授予董事會的權力而採取的其他所有必要的行為。
3.院長和工作人員
A、學院由董事會任命1名院長負責行政管理。院長任期5年,屆滿更換。
B、根據董事會制訂的人事政策,為了履行學院的職責,院長可以任命專業的和一般的工作人員。
C、根據本協定和董事會的決定,院長在學院的經營管理方面向董事會負責。
第七條合作關係
學院可以與其他機構或與某些項目建立合作關係,並可以採取兼職或借用的方式接受人員。
第八條權利、特權和豁免權
學院及其人員在學院總部所在國享受的權利、特權、豁免權在總部協定中規定,其他國家可以給予類似的權利、特權和豁免權以支持學院在這些國家的活動。
第九條對外審計
對學院經營活動的全部財務審計由董事會選定的獨立的國際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結果應報送董事會和大會。
第十條修改
本協定經大會全體成員3/4多數票同意後可以修改,但修改協定的通知連同協定修改全文至少應在確定的表決修改提議日期的前8個星期送達大會全體成員。
第十一條解散
1、如果大會全體成員的4/5多數確定學院不再需要或者不再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學院可以解散。
2、如果解散,在清償一切法律債務之後,學院的剩餘資產由大會和董事會協商決定轉給與學院宗旨相同的其他機構。
第十二條終止
協定的任何一方,根據書面通知可以終止參加本協定,並撤回它在大會的成員地位。本協定在保管機關接到終止通知3個月後,對該方失效。
第十三條簽署、核准、接受、批准和加入
本協定向國家和政府間組織開放簽字,也可由國家授權的全國公共發展組織代為簽字。協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持續兩年開放簽字,除非檔案保管機關在期滿之前延長期限。在此期限之後,有資格按照本條款簽署本協定的任何一方,需經過大會簡單多數通過後方可簽署。
2、義大利政府是協定的檔案保管機關。
3、協定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應按照簽署方的法律、法規和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生效
本協定在檔案保管機關接到3個簽署國通知它們為批准該協定所需的法律手續完成後即為生效。
第十五條過渡
本協定生效後,學院將採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獲得原組織——國際發展法學院(在荷蘭鹿特丹合法建立的非政府間組織)的權利、義務、特許權、財產和利益等。
經正式授權的簽字人已簽署1份英文和法文的協定正本,以資證明。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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