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建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建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建湖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位於建湖縣,現任領導為左保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局長:左保年 
主要職責,所獲榮譽,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職責分工內登記註冊。負責全縣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負責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配合反壟斷執法調查。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據委託承擔本縣和指定區域的反壟斷執法調查工作。依據委託調查建湖範圍內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及其影響並提出意見。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實施全縣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質量獎勵制度和品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統一組織全縣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協調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特種設備事故。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戰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並組織實施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核查處置和風險監測、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食品經營企業許可工作。
(十一)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零售的許可(受委託)、檢查、處罰和醫療器械經營環節質量的檢查、處罰,以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處罰。監督實施《中國藥典》等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以及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配合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上市後的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
(十二)負責化妝品經營環節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化妝品經營環節質量的檢查、處罰,組織開展經營現場檢查、質量問題處置和風險防控等工作。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技術指導原則。負責化妝品上市後的風險管理,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全縣計量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標準化戰略和規劃,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檢驗檢測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檢驗檢測工作規劃,深化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完善檢驗檢測體系。規範全縣檢驗檢測市場,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全縣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認證認可工作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縣產品認證、體系認證、服務認證工作。指導促進全縣認證行業發展。
(十七)負責智慧財產權運用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申請和註冊,促進智慧財產權成果的轉化和運用,推動發展智慧財產權金融;負責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的業務指導和監管;組織開展專利導航和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工作,協調重要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風險評議。
(十八)負責智慧財產權發展和保護工作。負責組織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擬訂促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和企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交流;擬訂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處理專利侵權案件,負責智慧財產權信用管理。
(十九)負責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應急和新聞宣傳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品牌發展戰略。加快建立企業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內外提升縣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縣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行政許可,精簡各類證照,壓縮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流程。推進“不見面審批服務”改革,加快完成“不見面審批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全面實現“開辦企業3個工作日內完成”,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推進事權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實監管服務力量。加快推進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
3.嚴守安全底線。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加快建設職業化檢查員隊伍,推進追溯體系建設,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依據授權或委託進行反壟斷調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商標註冊、使用和專利申請行為。嚴格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強化信用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整合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智慧財產權、價格投訴舉報專線。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根據分工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按規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實施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4.與縣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零售行業規劃和政策。
5.與縣新聞出版局(縣著作權局)的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所獲榮譽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公文處理、會議會務、應急管理、新聞宣傳和發布等工作;擬訂並協調和督促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和本局重大事項的考核、督查督辦;負責檔案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的和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的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網路安全、數據套用及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含直屬機構、派出機構)財務工作,制訂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編制本部門預決算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含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經費收支、非稅收入收繳和票據的管理、核算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和社會團體開展財務工作;承擔對所屬單位、社會團體的相關審計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教育培訓、幹部監督管理、隊伍建設、考核獎懲、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機關(含直屬機構)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法規科。承擔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登記註冊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全縣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註冊登記,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特種設備、食品經營等行政審批事項辦理,依委託從事藥品零售許可,並限時辦結;做好小微企業名錄管理的相關工作;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五)市場主體監管科(廣告監督管理科)。擬訂全縣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全縣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省市場監管信息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的套用和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的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負責全縣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誠信體系建設和風險監測研判、風險分類、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廣告業發展工作;擬訂實施全縣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組織開展廣告經營活動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廣告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廣告監測工作;指導促進公益廣告發展工作;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工作。
(六)執法檢查科(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查處除反壟斷案件之外的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違法行為;組織查處和督辦大案要案;承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負責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擬訂反不正當競爭的辦法和措施;負責全縣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承擔縣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反壟斷和價格監督檢查科。依據委託承擔本縣和指定區域的反壟斷執法調查工作;依據委託對本縣範圍內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及其影響進行調查和提出意見;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組織指導全縣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辦法和措施;負責依法監督價格收費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縣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全縣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場秩序規範管理科(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科)。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有關專業市場監管和規範化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和創建工作;參與商品交易市場的布局規劃;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登記;負責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網路市場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網路交易行為監測工作;組織協調跨部門、跨區域網路交易監管協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監管平台建設套用工作。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投訴舉報中心)。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消費環境建設;組織、指導和監督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化妝品、智慧財產權、價格等方面的投訴、舉報或諮詢事項的受理、轉辦、處理、來訪接待等工作,承擔信息的匯總、分析、管理、使用等工作;負責全縣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十)質量發展和監督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強縣建設的政策措施;承擔統籌質量基礎實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指導套用並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制定落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組織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開展產品缺陷調查及相關技術工作;組織開展質量督察工作;承擔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組織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生產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計畫;承擔產品質量縣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分類監管和國家、省、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後的相關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監督檢查;擬訂並實施全縣認證發展規劃、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全縣強制性和自願性產品、管理體系、服務認證體系建設;負責全縣認證市場和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促進全縣認證行業發展;負責全縣認證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擬訂實施全縣檢驗檢測發展規劃和制度措施;指導推進全縣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行業發展,負責檢驗檢測機構建設規劃;負責全縣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市場和檢驗檢測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建立認可與檢驗檢測資源社會共享機制;負責全縣認可與檢驗檢測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統籌指導全縣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下同)安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規劃;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管理事項;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定期發布相關信息;指導並開展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工作;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監測、隱患排查和預警交流工作;掌握並分析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監督檢查;負責全縣食品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指導並開展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負責食品小作坊備案工作。
(十二)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科。按規定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藥品(含特殊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質量問題處置和風險防控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抽檢計畫,組織開展問題產品核查處置工作;配合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負責全縣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技術指導原則,組織實施經營現場檢查、質量問題處置和風險防控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化妝品抽檢計畫,組織開展問題產品核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並依法處置;負責全縣化妝品經營環節監督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負責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負責全縣特種設備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標準計量科。負責實施國家計量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規劃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實施地方計量技術規範;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計量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擬訂實施全縣標準化戰略和發展規劃;負責協調各部門、各行業共同推進標準化工作;負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負責管理團體標準工作;負責管理標準化技術組織;指導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標準化服務工作;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市場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
(十五)智慧財產權發展保護科。擬訂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馳名商標推薦和地理標誌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統計分析工作;擬訂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和企業發展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智慧財產權對外聯絡和合作交流;指導產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培育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指導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智慧財產權密集型園區建設;組織實施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培育工作;指導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承擔對專利、商標等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專利、商標爭議處理、糾紛調處工作;承擔全縣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業務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負責全縣智慧財產權信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承擔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工作;組織協調重要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和轉讓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和培訓,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各類專業人才培養;組織實施商標品牌、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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