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縣環境保護局

根據《恩施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恩施州辦發[2010]20號)和《中共建始縣委、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建始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建發[2010]5號)的精神,設立建始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始縣環境保護局
  • 地點:建始縣
  • 釋義:政府部門
  • 職責:加強為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責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排污費徵收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
(二)將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職責劃給縣林業局。
(三)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四)增加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五)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六)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審核環境保護創建活動職責。
(七)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落實國家、省、州下達的減排目標職責和環境監管、監察職責。
(八)加強為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擬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草案;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
承擔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
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費核定、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鄉鎮環保服務中心開展環境保護服務工作。
(五)負責提出我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
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縣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州、縣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組織擬定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地方政策和制度;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
實施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縣政府提出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
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
實施國家、省、州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縣內的國家、省、州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縣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和州控及規模以上企業等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
研究提出全縣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縣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擬訂全縣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
積極推動生態文明創建和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指導各鄉鎮及村開展環境優美鄉鎮及生態村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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