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教育條例》的決定

1994年2月5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教育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延邊朝鮮族教育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朝鮮族教育,是指自治地方興辦的在文化傳統、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教學用圖書、師資隊伍及辦學條件等方面具有朝鮮族特點的各級各類教育。
第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朝鮮族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切實增強全體公民的重教意識,積極穩步地推進朝鮮族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第四條 朝鮮族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朝鮮族教育事業的發展,必須適應自治州經濟、科技、社會、民族發展的需要;必須適應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必須遵循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規律。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朝鮮族文化傳統教育,繼承和發揚朝鮮族優秀的思想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加強現代化科學技術教育,提高民族素質。
第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堅持教育改革,最佳化教育結構,推進經濟、科技、教育相結合,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國朝鮮族特色的教育體系。
第八條 自治州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和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辦學形式
第九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實行以各級人民政府辦學為主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等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逐步建立多種層次、多種類別、多種形式辦學的新格局。
第十條 朝鮮族基礎教育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行村、鄉(鎮)、縣(市)、州四級辦學和鄉(鎮)、縣(市)、州三級管理的體制。
廠礦企業辦的學校和部門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實行部門主管,所屬行政區教委統管的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自治州內設立朝鮮族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師範學校(以下簡稱朝鮮族學校)。
第十二條 朝鮮族人口在當地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低的地方,單獨設立朝鮮族學校有困難的可以舉辦民族聯校,設立朝鮮族班。
第十三條 自治州根據培養目標、專業設定、學科內容、學生來源,可以單獨設立朝鮮族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也可以設立多民族聯合學校。
第十四條 因行政管轄地區不同,學生不能就近入學的地方,經辦學單位協商,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跨行政管轄地區聯合辦學,實行村聯辦或鄉聯辦。
第十五條 居住分散、學生走讀困難、民族班額不滿的邊境地區和邊遠山區,舉辦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朝鮮族國小和中學。
第十六條 外籍團體或友好人士經批准可以在自治州境內以捐資助學、合作辦學等形式舉辦幼稚園、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教育制度。
第三章 朝鮮族文化傳統教育
第十七條 朝鮮族學校必須重視朝鮮族文化傳統教育。特別要加強朝鮮族的語文、歷史、音樂、舞蹈、體育、美術等學科教學和民族傳統美德教育。
第十八條 自治州內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進行黨的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教育,引導學生逐步樹立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發揚民族團結的優良傳統。
第十九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根據國家教委頒布的課程計畫,結合朝鮮族教育的實際,確定朝鮮族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的課程計畫,並報經上級教委批准實施。
朝鮮族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都必須嚴格執行自治州確定的課程計畫,不準擅自加以變動。
第二十條 朝鮮族學校應當用規範的朝鮮語言文字授課;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除了以朝鮮語言文字作為教學用語之外,還可以用漢語文授課。
在基礎教育階段,首先要加強朝鮮語文教學,同時也要加強漢語文教學及外國語教學,使學生兼通朝、漢“雙語”,並為學習使用多種語言文字奠定基礎。
第二十一條 朝鮮族學畢業生報考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大專院校時,可以用朝鮮語言文字答卷。用朝鮮語言文字答卷的學生,語文考試應當包括朝鮮語文和漢語文。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境內的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大專院校招生時,按有關規定,要優先招收朝鮮族學生;畢業生的分配優先滿足自治州的需要。
第四章 教學用圖書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建立、健全朝鮮文教學用圖書的編輯、出版、發行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朝鮮族學校所採用的自編教材、編譯教材和翻譯教材,應按照《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文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遵循思想性、科學性、可接受性的原則,注意理論聯繫實際,並充分體現延邊朝鮮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要求。
第二十五條 朝鮮族學校的各科教材都必須根據課程計畫配齊教學大綱、教科書、教學參考書、教學用掛圖、輔導材料等教學用基本圖書。
朝鮮文教學用圖書出版發行部門,切實保證教材的質量,並保證按時供應。
第二十六條 朝鮮族學校必須使用國家教委、省教委和州教委許可的教學用圖書,不得擅自使用非經許可的圖書、資料。
第二十七條 朝鮮族學校的圖書室(館)人均藏書量、圖書報刊種數、閱覽室庫位占在校生總數的比例、工作人員數等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章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大力加強新師資的培養和在職教師的培訓,努力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朝鮮族教師隊伍。
第三十條 朝鮮族學校的教師都要具備國家規定的取得教師資格的相應學歷,並逐年提高國小和國中教師中具有專科和本科學歷者的比重。
第三十一條 在朝鮮族學校任教的教師要熟練地掌握現代朝鮮語言文學,同時要兼通漢語文。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規定的民族學校人員編制標準,配齊教師和教學輔助人員,並努力提高朝鮮族學校辦學效益。
第三十三條 各辦學單位應當有計畫地解決城鄉教師的住房和其他社會福利方面的問題,對邊境地區和邊遠山區教師應當予以補貼。
第六章 朝鮮族教育科學研究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朝鮮族教育科學研究工作,加強教育科學研究機構和教育學會,建立一支專、兼職研究人員相結合的教育科學研究隊伍。
第三十五條 教育科學研究機構必須明確科研方向和科研任務,教育科研必須為本地區的教育改革與發展服務。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積極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實驗成果,努力推進朝鮮族教育的現代化進程。
第七章 教育經費
第三十七條 朝鮮族教育事業費和教育基本建設投資,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建設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教育稅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校辦產業收入、社會捐資、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確保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保證每年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和生均公用經費逐年有所增長。
第三十九條 每年在國家安排的少數民族地區各項補助費及其他扶貧資金中,要劃出一定比例的經費,優先用於發展朝鮮族教育。
第四十條 自治州境內的邊境地區和邊遠山區家庭貧困的朝鮮族國中和國小寄宿學生免交雜費,並享受助學金。免交的雜費和發放的助學金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籌措,由教育行政部門分配給學校使用。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逐步增加經費,解決朝鮮族學校的教學用圖書和課外讀物出版資金短缺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各辦學單位應當努力改善朝鮮族學校的辦學條件,配齊教學實驗儀器、電化教育器材、音樂體育器材,衛生健康教育設施、勞動場所及勞動設備等,逐步實現標準化。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助學、集資辦學;歡迎海外僑胞、外籍團體和友好人士對朝鮮族教育事業提供資助和捐贈。
州、縣(市)設立教育基金會。
第八章 國內協作與國際交流
第四十四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與其他省、市、自治區朝鮮族教育的協作,共同協商不同行政管轄地區朝鮮族教育的學制年限、課程計畫、教材建設、教育科研、教師培養等重大事宜。
第四十五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積極開展同其他地方的教育交流與協作,吸收國內各民族的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的有益經驗。
第四十六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規定,積極發展同國外的教育交流與協作。
第九章 朝鮮族教育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朝鮮族教育的發展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第四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朝鮮族教育,掃除文盲,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在城市要逐步普及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高中階段教育,辦好中等專業教育,培養各類朝鮮族人才。
第四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朝鮮族教育發展規劃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以實施,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朝鮮族教育工作。
第五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第五十一條 上級國家機關關於教育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延邊朝鮮族教育實際情況的,自治州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十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加強對朝鮮族教育的督導和評估工作。
第五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充分調動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積極性,興辦多形式、多層次的職業技術教育。
第五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把朝鮮族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作為本地區教育工作的重點,加強管理。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模範執行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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