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是指建設單位按規定對進口成套設備採取分期付款的辦法所支付的利息。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款項不包括在內: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於納稅人的收入,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徵稅。[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期付款利息
- 方式:應按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 釋義:專業名詞
- 涉及學科:經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