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農業農村局

廬江縣農業農村局

廬江縣農業農村局是廬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任領導是李傑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江縣農業農村局
  • 所屬部門廬江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廬江縣
  • 局長:李傑峰 
主要職責,內設科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農業農村法律法規規章,組織起草有關政策檔案,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相關政策擬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縣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全縣農村人居環境。指導全縣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全縣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擬訂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全縣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全縣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政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擬訂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質量認證、管理和監督工作。監測並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全縣農用地、漁業水城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全縣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全縣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全縣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種子(種苗)、農藥、獸藥(魚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和依法監管工作。負責全縣執業獸醫和畜禽屠案行業管理。
(九)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全縣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全縣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貫徹實施中央和省、市農業投資規劃,提出全縣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全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指導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全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開展全縣農業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對外交流合作、招商引資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科室

辦公室、財務審計科、農業產業發展科(“菜籃子”工程辦公室)、科教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縣農村經濟管理辦公室(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畜牧獸醫科、漁業漁政管理辦公室、農業機械化管理科、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農田建設管理科(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等。
1.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督辦等工作。牽頭指導協調局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職稱評審、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調查研究,組織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辦縣委農辦秘書組日常事務。
2.財務審計科:負責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系統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局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
3.農業產業發展科(“菜籃子”工程辦公室):承擔農業農村有關政策檔案起草工作,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制定全縣“菜籃子”工程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蔬菜生產技術推廣套用;協調“菜籃子”產品生產基地與市場建設。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有關工作。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督預警,承擔農業統計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落實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政策。承擔特色種養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
4.科教法規科(行政審批科):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和農民體育工作。指導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執法主體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工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承擔農業行政複議、有關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牽頭開展農業農村領域“放管服”改革和有關清單制度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5.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安全農產品的申報、監督、管理和認證,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地方農業生產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肥料、種子、種苗以及農藥生產、經營,負責出入境植物檢疫。
6.縣農村經濟管理辦公室(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宣傳、貫徹、執行有關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村宅基地改革工作,起草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關政策檔案草案,指導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
7.畜牧獸醫科(保留畜牧獸醫局牌子):宣傳、貫徹、執行有關畜牧獸醫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畜禽屠宰、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負責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
8.漁業漁政管理辦公室: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漁業發展政策、規劃。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水產品加工流通和休閒漁業發展;貫徹落實水產養殖證制度。負責水產苗種管理、水產品質量監督。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和魚藥使用的監管。指導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負責漁政、漁港監管和漁業經濟統計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9.農業機械化管理科(保留農業機械管理局牌子):宣傳、貫徹、執行有關農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對全縣的農機使用管理、安全監理、教育培訓、科研推廣、農機供應等工作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全縣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機化生產和農機服務組織的經營活動,組織開展社會化服務。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承擔農機購置補貼等農機促進政策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10.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承擔縣美好鄉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農業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按管理許可權承擔農業利用外資項目的有關工作。
11.農田建設管理科(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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