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廬江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廬江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縣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林業局牌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委、省自然資源廳和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縣委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參與全縣發展規劃、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措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等相關制度、標準、規範。組織開展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的建設和運行。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和“多規合一”體系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綜合交通、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地下空間等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施土地、林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設施農用地、臨時用地的管理。
(七)負責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詳細城市設計。根據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詳細城市設計、村鎮規劃的編制及動態維護。負責省、市、縣確定的重大工程和項目的規劃論證、選址及其規劃設計審查、審批工作。負責城市特色風貌等相關規劃的編制及技術標準執行。負責城市設計及城市景觀的規劃管理。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統籌全縣村莊規劃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森林和濕地生態修復等工作。貫徹落實相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執行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承擔環境保護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的相關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基本農田的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
(十)負責地質勘查和行業管理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執行,依法對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組織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各類市政管線的測繪,建立和維護更新管線信息系統。
(十四)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負責涉及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和林業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處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和林業違法案件。負責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工作。
(十五)執行國土綠化政策。組織實施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等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審核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管理全縣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七)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栽培、經營利用。
(十八)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
(十九)執行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實施相關林業產業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開展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開展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督林木種苗質量。
(二十一)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意見。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二)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訂全縣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考核工作。承辦上級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
(二十三)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四)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六)職能轉變。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生態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秘、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檔案管理、綜合會議、文稿起草、文明創建、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對外聯絡工作。牽頭擬訂機關綜合性規章制度,並組織督促落實。牽頭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議案辦理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工作。承擔目標考核和綜合督查等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群團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執法科(信訪辦公室)。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糾正或者撤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仲裁等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案件查處涉及的聽證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12345政府服務直通車、中國廬江網站管理系統(書記、縣長信箱,諮詢投訴)的相關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處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和林業違法案件。負責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信訪工作,依法協調處理信訪事件。
(三)自然資源調查確權科。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限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各類市政管線的測繪,建立和維護更新管線信息系統。
(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建設用地供後監管,承擔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清理、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閒置土地清理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和交易監管。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動態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承擔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和“多規合一”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綜合交通、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地下空間等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備案工作。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規劃編制的實施、動態跟蹤及調整工作。組織規劃任務編制、規劃方案評選,開展規劃成果評估,協助規劃成果驗收;建立、完善、維護和管理規劃信息系統及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公布工作。承擔規劃設計單位的行業管理。
(六)耕地保護監督與用途管制科。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新增耕地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土地、林地年度利用計畫。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組織實施並監督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林地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備案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設施農用地、臨時用地的管理工作。
(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森林和濕地生態修復等工作。承擔環境保護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的相關工作。執行國土綠化政策。監督指導植樹造林、城鄉綠化、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林木種子種苗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實施相關林業產業相關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地質礦產管理科。負責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防汛抗旱、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按照“河長制”要求,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和登記、統計、備案、信息發布工作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負責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地質勘察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對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有關規費。
(九)詳細規劃科。執行詳細規劃相關政策。負責組織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詳細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評估、修改和報批工作。承擔廬城景觀風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歷史街區及歷史建築管理工作;承擔廬城規劃區內城市雕塑、公共藝術、戶外廣告設定等規劃管理。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組織開展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工作。審核廬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十)市政規劃與建設管理科。負責市政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負責向建設單位提供道路規劃及市政管線綜合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各類道路、橋樑、給排水、電力、電信等市政工程的審批管理工作。核發市政、交通項目“一書兩證”。負責城市綠地系統、環境衛生、廣告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核發“一書三證”。
(十一)村鎮規劃科。執行村鎮規劃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導則。負責組織開展鄉村規劃的編制、審查、評估、修改和報批工作。負責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審核廬城規劃區外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指導村莊整治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規劃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涉及鄉村振興、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工作。
(十二)森林資源管理科。執行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組織實施。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執行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審核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開展濕地保護工作,管理全縣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栽培、經營利用。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相關制度,開展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工作,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十三)林長制工作科。承擔林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體工作。負責林長會議的日常事務,落實總林長、林長確定的事項。監督、協調各項任務落實,組織實施考核等工作。承擔縣林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四)行政審批科。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匯總。參與行政許可及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程式性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負責政務服務視窗的管理工作。承擔“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放管服”改革工作。
(十五)財務與資金運用科。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賬目管理工作。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六)縣自然資源與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縣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自然資源管理和服務中的綜合性問題,形成意見提交縣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負責組織完善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收儲方案或供應方案,提請縣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負責縣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事項的監督落實工作。負責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國土空間規劃中的綜合性問題,形成意見提交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負責組織審查控制性規劃、建設項目修建性規劃等方案,提請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負責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事項的監督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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