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雅書院條規亦稱《廣雅書院校規》、《廣雅書院學規》。清光緒十五年(1889)十月訂。對學制管理、課程設定以及學生課業、品行諸方面均有規定。分定居、尊師、分校、監察、分齋、恤遠、給假、敦行、專業、日記、習禮、考核、聽講、課期、課題、給書、掌書、人役、門禁、限制、院規、守法、正習、附課、外課、杜弊、學成二十七條。曾刻石碑,現存廣雅中學。
《廣東書院制度》收錄全文。此學規仿學海堂,體現張之洞等清末洋務派的辦學思想,對改良書院有一定影響,如第三條規定:“設分校四人,經學、史學、理學、文學,分門教授”,“各衙門官課,仿學海堂之例”,提倡實學,掌故、史輿、歷算等學科亦增入課程之中,強調“學求致用,力戒浮薄,歸於篤厚”。學生可“各隨性所近者,擇而習之”。對考核方法亦有新規定:“每課即就所習經、史、理學、經濟四門發題考校,各覘所業”,“勿庸考試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