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公產管理辦法

廣西省公產管理辦法,1955-08-20省財字第40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省公產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省財字第40號
  • 發布日期:1955-08-20
【生效日期】1955-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省公產管理辦法
(省人民委員會〔55〕省財字第40號函1955年8月20日)
第一條為保護及整理國家公共財產,發揮公產效能及整頓財政收入,茲根據國家法令有關規定及本省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公產均由所在地市、縣人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三條各市、縣管理之公產,除依法令規定使用者外,應一律出租,收入租益扣除一定限額的維修等開支,其餘應作為地方財政收入。
第四條依法代管之房地產,因產權不屬國家,故不論由政府機關、企業、團體或私人使用均應按出租處理,由使用人繳納租金,所得收益應歸原業主所有,其應繳代管手續費、房地產稅及維修等費用,由原業主負擔。
第五條本辦法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本辦法由頒發日施行,其修改權屬於廣西省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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