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文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文條例》是由2007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檔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4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文條例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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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

發布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屆第100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文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1月30日

修正情況

根據2018年9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水文管理,規範水文工作,發展水文事業,為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預警,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保管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將水文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自治區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以下簡稱自治區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自治區水文機構派駐在設區的市、縣的水文機構同時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
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自治區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從有關專項經費中安排相應的比例用於水文測報和水文基礎設施建設,以充分發揮水文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山區及邊境地區水文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採取財政扶持政策,保證這些地區的水文事業與其他地區同步健康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文測站及其水文資料的保護與利用,加強水文文化宣傳和水文科學知識普及工作。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文測站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水情教育,加強水文化載體建設。
第七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水文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發展水文信息產業,加強國際水文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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