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邊防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邊防管理暫行辦法》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邊防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2007年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2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邊防管理,維護邊境穩定和安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邊境管理區通行、生產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沿海船舶的邊防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邊境管理區,是指本自治區沿國界線一側的縣(市、區)實行邊境檢查的區域。具體範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邊防管理需要劃定和調整。
第四條 公安邊防管理堅持維護邊境穩定安寧,促進邊境商貿、旅遊、對外經濟合作,便利邊民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五條 公安邊防部門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進出邊境管理區邊境檢查和邊境沿海轄區治安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自治區公安邊防部門主管全區公安邊防管理。
邊境管理區所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邊防管理。
第六條 公安邊防部門依法對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等實施邊境檢查。
第七條 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須持合法有效證件,並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
第八條 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應當阻止其進出邊境管理區:
(一)未持本人證件;
(二)持用無效證件;
(三)冒用他人證件;
(四)持用偽造、塗改證件;
(五)拒絕接受邊境檢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準進出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運送無有效證件人員或者非法越境人員進出邊境管理區;邊境管理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留、雇用無邊境管理區有效進出證件的人員。
第十條 確需在距國界線本自治區一側2000米範圍內從事爆破作業、勘探、採礦、測繪、影視節目拍攝以及其他涉及邊境管理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在活動實施前告知公安邊防部門。
第十一條 公安邊防部門實施邊境檢查時發現下列物品,應當扣留或者收繳,對攜帶人、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攜帶、載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
(二)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三)未經批准攜帶、載運的槍枝、彈藥;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入境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條 邊境沿海地區船舶較多的,可以建立協助公安邊防部門進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組織。
第十三條 出海船舶及其漁民、船民應當隨船攜帶《出海船民證》、《出海船舶戶口簿》或者《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等有關出海證件,並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和管理。
第十四條 出海船舶的更新改造、轉讓、租借、報廢、滅失及船員的變更,除依照規定在船舶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當到當地公安邊防部門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以及《出海船民證》等證件的變更、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 船舶進出非本船籍港時,應當到當地公安邊防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船舶簽證點辦理邊防簽證手續,接受檢查。但海事、海監、緝私等依法執行公務的專用船舶除外。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非法進出邊境管理區的,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在距國界線本自治區一側2000米範圍內從事爆破作業、勘探、採礦、測繪、影視節目拍攝以及其他涉及邊境管理的活動,未告知公安邊防部門的,處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組織、運送無有效證件人員或者非法越境人員進出邊境管理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收留、雇用無邊境管理區有效進出證件人員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出海船舶及其漁民、船民未隨船攜帶有關出海證件的,對船舶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出海船舶的更新改造、轉讓、租借、報廢、滅失及船員的變更,未到公安邊防部門辦理出海證件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船舶進出非本船籍港未依照規定辦理邊防簽證手續的,對船舶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安邊防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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