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貧困地區減免農業稅問題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貧困地區減免農業稅問題通知是1985-06-22日由82002單位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貧困地區減免農業稅問題通知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5]87號
  • 發布日期:1985年6月22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5]87號
【發布日期】1985-06-22
【生效日期】1985-06-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貧困地區減免農業稅問題通知
(桂政發〔1985〕87號1985年6月22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幫助貧困地區儘快改變面貌的通知》(中發〔1984〕1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部分貧困地區民眾生產生活困難若干問題的規定》(桂政發〔1984〕129號)精神,現對我區貧困地區農戶農業稅減免問題通知如下:
一、減免單位。鑒於目前農業生產已普遍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農業稅以戶為單位計算交納,農業稅的減免照顧,也以戶為單位分別落實。
二、減免標準和時間。對貧困地區的二百五十四個鄉鎮,常年現金收入人均在一百元以上的困難農戶,免徵農業稅一年,一年一定。
三、減免方法。由於減免農業稅工作要求以戶為單位分別落實,涉及面廣、複雜,工作量大,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在具體落實時,各有關單位要互相配合,組織必要的骨幹力量依靠基層幹部和民眾。進行內部摸底排隊,採取民眾自報公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然後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辦法落實。
四、減免指標。區財政廳在分配一九八五年財政預算收支任務時,已作了安排,由各縣、自治區(市)掌握使用。如有結餘,要用於支援貧困地區的生產建設,不得挪作其他非生產性的建設開支;個別縣、自治縣(市)如果農業稅減免指標不足,可從縣、自治縣(市)掌握的原有農業稅減免機動數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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