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內容旨在督促整頓松脂松香原料生產企業合法經營,加強管量制度保護松脂松香原料資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7]69號
【發布日期】1987-08-06
【生效日期】1987-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
(1987年8月6日桂政發〔1987〕69號)
松香是輕工、化工、軍工、醫藥等行業的重要原料,是我國傳統的大宗出口商品。我區松香產量占全國總產的三分之一,平均年出口量為四萬五千噸,創匯近二千萬美元。近年來,松脂市場開放以後,由於管理措施跟不上,相互封鎖,多頭經營,重複建廠,抬價搶購的情況比較嚴重,使資源遭到破壞,重點企業原料嚴重不足,松香質量有所下降,國家內銷及出口任務的完成受到影響。為貫徹國家經委、國家計委、林業部、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松香管理的聯合通知》精神,結合我區情況,對松脂、松香的生產和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要從全局出發,保證三大廠的原料供應
梧州、玉林、桂林松脂(化工)廠是我區重點林化企業,不僅松香產量占全區總產量的六、七成,而且產品質量好,出口遠銷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國際市場上有很高的聲譽和競爭能力。目前的主要問題是原料供應不上,先進的設備和技術沒有得到發揮。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根據深化改革的精神,決定將這三個重點企業下放給所在地區行署管理。各地、市、縣要樹立全局觀點,從保護和發展先進生產力,適當照顧各方利益出發,保證重點企業的原料調撥供應,可以三個大廠為龍頭,組織采脂收購、加工、銷售一條龍的生產經營集團,協調各方關係,搞好集團內部分配,在此之前,可以採取定基數調撥流向或自行加工;三大廠在所在市繳納的松香產品稅,絕大部分返還給調脂縣(具體由地、市、縣商定),同時相應調整財政包乾基數;超基數調撥的松脂可作來料加工,工廠只收取加工費,產品稅在來料縣繳納。
二、嚴格執行國家計畫,確保外貿出口和內銷任務的完成
松香生產、收購、調撥計畫按區計委桂計綜字〔1987〕6號和區林業廳林化字〔87〕05號文執行。松香出口計畫由區計委下達到區林業廳、區經貿委。區林化工業公司、區土畜產進口和分公司根據區計委下達的計畫,分配下達給取得“出口松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組織生產,安排收購。
在保證完成國家調撥計畫的前提下,松香產品實行“死一塊”、“活一塊”的管理辦法,即凡生產松香的企業(包括與區外聯營廠),按產品全額“三七”分,每生產十噸松香,需上調七噸,企業自銷三噸(出口松香的企業超額完成上調比例後,超過部分由林化公司按議價收購補差)。以地、市為單位,完成松香調撥任務後,產品可全部自銷。供外貿出口的松香,經商檢部門檢驗不合格的,由區土畜產進出口分公司與區林化工業公司協商轉內銷處理。計畫內生產的松節油,50%由區林化工業公司收購,其餘允許工廠自銷。
三、加強行業管理,全面整頓松香生產企業
1、松香廠統一歸口林業部門管理。區林業工業公司是我區松香經營單位,負責統一安排內銷和出口供貨,計畫內即“死一塊”的產品,由林化工業公司收購。允許企業自銷的產品,可由區林化工業公司議價收購或委託代銷,其他單位及個人不得直接向生產企業收購和經營松香產品。企業需自銷到區外的產品,一定要經區林化工業公司簽證放行。以上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全部所得收入上交國庫。
出口松香,根據區計委計畫,由區林化工業公司與區土產進出口公司簽訂供貨契約,組織專廠生產,商定價格及交貨方式,若直接調撥,區林化工業公司可收取2%管理費。外貿企業要公開出口成本,認真實行出口商品獎勵政策,及時結匯,保證兌現。
2、松香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原則上按林業部制定的辦理。目前由區林化工業公司進行預審。企業、車間(含國營林場、鄉鎮企業)均要在八月二十五日以前向區林化工業公司申報生產許可證。凡申報的企業必須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九八六年以前發給的營業執照和地區林業部門的審查意見,方許登記。經審定符合標準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憑此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簽證手續,納入計畫繼續生產。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者,令其轉產、停產。個體辦的松香廠一律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從今年(1987年)起,鄉鎮企業辦松香廠,不再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照顧。
3、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松香廠。根據我區資源及工廠布局情況,梧州、玉林、桂林地區和桂林市、梧州市不再建新松香廠(車間)。其他地區可依據資源條件及合理布局的原則考慮建廠。凡新建松香廠(車間)必須經區林業廳審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核准登記。
已經批准生產的現有企業擴大生產能力不論資金來源如何,投資金額多少,均需經區林業廳審定報區經委審批。
4、為有效地防止亂采濫伐,保護森林資源和穩定松脂價格,保障林農利益,松脂由工廠直接組織收購,或委託供銷部門指定的林業部門代購(代購手續費為5%)。為避免哄抬價格,以縣為單位,原則上以一種收購形式為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收購松脂。
四、加強物價管理和運輸管理
1、松脂收購價和松香、松節油出廠價、供應價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我區今年(1987年)松脂、松香收購價按林業部、國家物價局林財字〔1987〕134號文規定原則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由區林業廳、區物價局另行下文。對違反規定,哄抬價格,搶購松脂、松香者,由物價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超過規定價格部分一至四倍的罰款。
2、凡運往區外的松脂、松香、松節油,必須經區林化工業公司簽證放行;出口松香外運要具有區土畜產進出口公司的放行簽證,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方能辦理承運手續。有關部門將簽證式樣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木材檢查站和交通運輸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弄虛做假,以改變名稱辦法非法外運者,以非法經營論處,產品全部沒收,並處以罰款。
五、搞好原料基地建設
各地、縣林業局、國營林場,以及各松香生產工廠,要作出松脂生產基地建設規劃,逐步實施。要充分發揮地方、企業、集體的積極性,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從一九八七年起,以縣為單位計算,每生產調撥一噸松脂,由工廠付給供脂縣(鄉)生產扶植費四十元,其中二十元由縣林業部門掌握,專款用於基地建設。計畫外銷售的松香(包括計畫外出口供貨),由區林化工業公司收取2%(按銷售額計)的管理費,用於扶持生產和基地建設。
以上通知,希認真貫徹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文有出入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