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舉辦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廣西保險界的學術交流、信息溝通和業務創新。
(二)編輯和出版學會刊物,組織編寫反映保險研究成果和經營管理動態的圖書、信息及其他資料;普及保險知識,開展保險諮詢和宣傳活動。
(三)研究介紹區外、國外保險經驗,推動廣西保險界與區外、國外保險界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地 址:廣西南寧市民族大道 100 號西江大廈 A 座 6 樓 603 室。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廣西保險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性質:廣西保險學會是由在廣西境內註冊登記的省級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公司、
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大專院校以及部分保險界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廣西保險系統從業人員和理論工作者,堅持以
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學術研究活動,搞好教育培訓,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保障體系的道路,促進廣西保險理論水平的提高及保險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廣西的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本學會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民族大道100號西江大廈A座6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堅持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推動和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與實務研究及學術探討活動,交流科研成果;
(二)舉辦各種形式的保險理論研討會、報告會、學術座談會和專題講座等,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促進廣西保險事業的發展;
(三)宣傳保險工作方針、政策及保險法律法規,介紹國內外保險理論研究成果,普及保險知識,開展有關保險諮詢服務工作,提高全民保險意識;
(四)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界及兄弟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與協作;
(五)組織保險優秀學術論文及科研成果評獎活動,表彰和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六)加強保險理論建設,辦好會刊《廣西保險》,收集整理保險史料,組織編寫當地保險史、保險志和編輯出版有關保險研究成果的書籍;
(七)對我區保險業和保險市場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組織調查研究,探討解決的辦法和途經,供有關決策部門參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成為本學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
(一)凡承認和執行本學會章程的保險社團組織、中資、
外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有關院校、科研單位均可提出申請,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凡承認和執行本學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本人自願申請,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方可成為本學會個人會員。
(1)具有高中級保險及其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2)從事保險、金融或經濟工作滿三年以上;
(3)在保險理論研究和學術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
(三)本學會應屆理事為本屆當然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學術研究和其它有關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秀論文和科研成果,可獲本學會的表彰和獎勵;
(七)單位會員按照本學會宗旨開展科研活動,如有困難,可向本會申請給予必要的支持和資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參加本學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三)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承擔和完成本學會委託的科研、講學任務和其他工作,積極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學術活動,推薦科研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者應向本學會提交書面申請,經本學會同意即可解除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的行為,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和終止重大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廣西監管局審查,並經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學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七)領導本學會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書面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書面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正確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學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及分攤費收入;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三)利息;
(四)有償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個人、單位及團體的捐贈。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過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廣西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待遇,應根據市場化原則,參照本地保險行業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會實際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按國家和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10年3月19日經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廣西保險學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