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軟體行業協會

廣東軟體行業協會(Guangdo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於2000年10月,是由廣東省從事軟體研究、開發、出版、銷售、技術服務,以及從事信息化系統研究、開發和開展信息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合,經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軟體行業協會
協會介紹,協會職責,行業公約,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廣東軟體行業協會介紹
協會的宗旨 加強廣東軟體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軟體產業商品化、集成化,軟體經營企業化和軟體企業集團化,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國軟體產業;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集團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本行業的相關活動,為會員服務。
廣東軟體行業協會

協會職責

創立本行業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進行軟體企業認證和軟體產品登記,貫徹落實國務院[2000]18號文給予軟體企業的優惠政策。
建立軟體產品測評認證服務體系、專家諮詢服務體系,為軟體企業提供產品檢測服務與諮詢服務。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規範人才流動,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組織本行業展覽、展示、展銷和技術交流會。開展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活動,推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現代化。
開展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
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技術、軟體產品出口,引進外資與技術,促進廣東軟體產業的國際化。
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

行業公約

廣東軟體行業基本公約
為了促進廣東省軟體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和維護公平的軟體市場環境,保障軟體企業和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公約。
本公約是在廣東省境內從事軟體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培訓、媒體宣傳以及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等各項軟體經營活動的行為準則和行業規範。凡在廣東省境內從事上述軟體經營活動的企業(包括外國企業在華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軟體經營單位),在從事軟體經營活動時,除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均受本公約的約束和保護。
第一條軟體經營單位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及服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軟體經營單位應充分保障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提供良好的技術服務:
1.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應按照《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履行登記手續。從事系統集成服務的軟體經營單位,應向用戶明示其系統集成資質等級;
2.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應符合其產品介紹或供貨協定中承諾的性能和質量標準;
3.應以書面形式向用戶明確技術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服務費價格,不得隨意變更免費服務的期限。
第二條提倡按照合法、誠信、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發展軟體經營單位之間互助互利的合作關係,努力提高廣東省軟體的水平和競爭能力。提倡軟體經營單位之間開展雙邊或多邊的技術交流和業務合作,併合理、合法地借鑑和使用他人的軟體技術和成果。軟體經營單位在本單位的軟體或服務不能滿足用戶需求時,應主動向用戶推薦其他相關產品和服務供其選擇。
第三條軟體經營單位應尊重他人享有的軟體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並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廣東軟體行業協會及地方協會打擊侵權行為和盜版活動。軟體經營單位不得在其計算機系統中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或者幫助他人製作使用侵權軟體,嚴禁以任何形式製作、銷售、進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盜版軟體。經法院裁定侵權的軟體經營單位,廣東軟體行業協會將以公告方式開除其會籍,並向政府相關部門建議在一定時間內取消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資格。
本公約由廣東軟體行業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任何阻礙行業發展、進步,損害行業共同利益的行為,軟體經營單位和廣東軟體行業協會及地方協會都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約,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協會章程

廣東軟體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廣東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全稱:Guangdo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GDS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廣東省從事軟體研究、開發、出版、銷售、技術服務,從事信息化系統研究、開發,以及開展信息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加強廣東軟體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軟體產業商品化、集成化,軟體經營企業化和軟體企業集團化;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國軟體產業;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集團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本行業的相關活動,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信息產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888號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標準的制定、修改和推廣活動。
(二)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三)開展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四)組織本行業展覽、展示、展銷和技術交流會。開展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活動,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現代化。
(五)對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
(六)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評審推薦活動。
(七)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規範人才流動,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八)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技術、軟體產品出口,引進外資與技術,促進廣東軟體產業的國際化。
(九)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凡在廣東省內從事軟體研究、開發、銷售服務、系統集成、積體電路設計以及從事信息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單位會員。廣東省內軟體行業相關協會,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對熱心參與本協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可經推薦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願望;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承擔政府委託的工作除外;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協會出面予以維護;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屆不參加會員大會,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的會員代表(即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致力於推動全省軟體產業的發展;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遵紀守法,無犯罪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或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按來源進行分類,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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