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陝西商會

廣東省陝西商會是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由陝西前來投資、經營或與陝西相關聯企業所組成的,是以企業自願參加為原則,經廣東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在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正式註冊成立(註冊證書號:粵社證字第105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陝西商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 地址:廣東省
  • 簡稱:GSCC
商會章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的名稱
中文名:廣東省陝西商會
英文名:Guangdong Prov.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簡稱:GSCC
第二條 商會的性質
廣東省陝西商會是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由陝西前來投資、經營或與陝西相關聯企業所組成的,是以企業自願參加為原則,經廣東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崇尚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國家西部大開發的精神,加強廣東和陝西兩省的經濟合作和經貿往來。積極提供投資、招商信息,為各位有意進入廣東的客商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同時要密切廣東和陝西兩省企業間的聯繫和溝通,協助職能部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切實維護陝西客商的各種權益,加強會員相互聯繫,互相合作,使商會真正成為陝西客商之家。
第四條
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
商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廣東省經貿委。
商會應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商會地址:
廣東省陝西商會地址為廣州市白雲區同和鎮頤順街23號102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1、科技、法律、政策法規、信息、企業管理諮詢;
2、信息交流、查詢、代理項目市場調研;
3、招商引資、項目中介、商務合作;
4、產品交流與展銷;
5、業務知識培訓;
6、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基本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以自願為原則在商會領導下自覺參加商會各種活動;
3、自覺交納會費;
4、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5、在廣東省投資或經營的陝西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
2、經商會理事會審查後,符合條件的方能入會;
3、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表決權;
2、積極參加商會的各項商務活動;
3、優先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及商機信息,優先與商會或會員從事經貿合作;
4、對商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執行商會的決議;
2、自覺維護商會名譽和聲譽;
3、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積極向商會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商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6、向商會反映會員關心的情況,提供招商引資和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商會通告後並收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行為,一經查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責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故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運行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重大事項的落實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書函或其它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民眾中有較大影響,秉公辦事,工作能力較強;
(3)其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屆,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通過,報上級企業主管機關審核、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2)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商會簽署協作、協定、契約和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日常工作,完成會長交辦的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商會管理層人員,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商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各界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開支範圍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人員調動,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三十四條 商會的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上級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
第三十六條 商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商會的發展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如自行解散或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上級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三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