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防腐蝕協會

廣東省防腐蝕協會

廣東省防腐蝕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Anticorrosion Association(縮寫為GDAA), 前身為廣東省化工防腐蝕工業技術協會,成立於2000年4月,是經廣東省石油化學工業廳批准,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及其他法人實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中介組織。協會在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指導下,為廣東省防腐蝕現代化建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防腐蝕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Anticorros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0年4月
  • 前身:廣東省化工防腐蝕工業技術協會
主要任務,協會章程,

主要任務

協會的主要任務有: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利益。調查研究我省防腐蝕行業發展趨勢,在防腐蝕行業發展戰略、技術進步、市場開拓、改革開放等方面參與工作或提供諮詢服務,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向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綜合協調防腐蝕各行業之間經濟技術關係,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和企業重組,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組織開展行業對外技術經濟協作與交流。組織企業對洽談及舉辦展覽會,拓展海內外市場。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開展行業商貿、科技、投資、人才、管理等各種推介活動。組織培訓各類防腐專業人才,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承辦政府委託的各項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全名為: 廣東省防腐蝕協會。英文名:Guangdong Anticorros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A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廣東省防腐蝕協會是由全省各行業中從事防腐蝕及其上下游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中外合資企業、民營企業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以信息指導、市場協調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提高我省防腐蝕水平。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中國工業防腐蝕協會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德政南路48號2488室。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提出我省防腐蝕行業的發展、管理建議;
(二) 大力宣傳防腐蝕套用對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協助政府部門在開展經濟、保護環境、安全生產等方面推廣套用防腐蝕技術,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三)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制定防腐蝕技術規範和標準。
(四)接受有關單位的委託,組織防腐蝕理論研究、技術開發,組織新型防腐蝕材料、設備(產品)的研製、開發和鑑定,組織人員培訓工作。
(五)組織防腐蝕工程設計、施工服務質量評議材料
(六)收集和發布防腐蝕市場信息。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技術、人才、產品、市場導向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研討。對本協會會員單位開發和生產的防腐蝕技術、材料和產品進行積極的宣傳和推廣套用。
(七)參加國際和國內防腐專業的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以單位整體為會員資格)。
本協會歡迎個人以專家組成的方式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活動。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向本會表達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 會員的業務範圍與本協會業務有關,熱心參加並支持協會工作,並持有我省各級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尊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並交回會員證。會員, , 未經同意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監事;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督促和監督協會各項任務進程;
(十一) 修改會費標準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並要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或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支持單位(個人)撥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是按廣東省民政廳印發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格式,加入與協會有關內容編寫,並於2006年12月12日經第四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