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幹部退休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4年9月2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幹部退休的決定。
《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幹部退休的決定。檔案內容(一九八四年九月二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為了使符合退休條件的幹部及時退下來,加速幹部隊伍的四化建設,實現精兵簡政,現根據《國務院關於安...
廣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建房工作暫行規定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建房工作,保證按質按量完成建房任務,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特制定的規定。(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廣東省政府)第一條 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建房...
根據國家和廣東省關於幹部、工人退休、退職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為規範學校教職工退休、退職和延聘工作,規範教職工辦理退休、退職、延聘手續的程式,制定本暫行辦法。詳情 第一條 組織領導 學校教職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做好二次人才資源開發,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精神,以及《關於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
為改革舊的養老保險機制,去年(1993年)6月,省人民政府下發了《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初步建立了離退休金隨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的正常調整機制。但由於一些地方未能執行新的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致使目前仍...
《關於廢止〈廣州市接收安置軍隊退休幹部暫行規定〉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屆98次常務會議同意,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長 張廣寧二○一○年二月一日市政府第13屆98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下列16件...
第七條富餘人員如符合離、退休條件的,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和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組發〔1988〕9號檔案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符合省人民政府制發的《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粵府〔1984〕164號),即男年滿...
《廣東省企業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制定,制定時間為2006年2月27日。發布時期 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為做好我省實行社會化...
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改為離職休養。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制定。本規定的貫徹執行中,遇有特殊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共同商量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執行說明 《勞動人事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說明》(1983年12月3日)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文《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二、為解決企業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偏低的問題,我市去年(1997年)增發了企業離休人員離休補助金,使企業離休幹部與機關離休幹部離休待遇基本持平,初步建立起企業離休幹部與機關離休幹部收入平衡同步增長的保障機制。根據上級檔案規定,我市企業離休...
社會保險管理局在所徵收的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的比例和辦法,按《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執行。十、機關單位中的契約制工人和臨時工的社會養老保險與所在單位的其他幹部、工人統一管理。臨時工不享受機關補充養老保險金。十一...
二、修繕軍隊幹部住房所需經費,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我省財政體制,由安置地政府統籌安排解決。省政府考慮部分地區接收安置軍休幹部任務較重,地方經濟和財力困難等實際情況,決定從省財政預備費中安排100萬元專款,重點對韶關、河源、梅州、...
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是為加強對企業退休幹部、工人(以下簡稱退休職工)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證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規定。【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138號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 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根據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工作人員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6年6月16日閩政〔1986〕48號)為了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使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及時退下來,促進職工隊伍更新,起用和造就一代新人,加速幹部隊伍和領導班子的四化建設,...
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改為離職休養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制定。本規定在貫徹執行中,遇有特殊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共同商量處理。
上述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五十五周歲時自願退休。年滿六十周歲的少數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延長退休年齡的,仍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