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造紙行業協會以促進我省造紙工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振興我省造紙工業為宗旨,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傳達政府意圖,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對造紙行業實施行業管理並提供服務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造紙行業協會
- 地點:廣東省
- 成立時間: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 類型:造紙行業
- 目的:促進我省造紙工業的技術進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東省造紙行業協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正式成立。由來自於省內紙業和與紙業有密切關係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設計部門等機構組成。紙協下設有包裝用紙、文化辦公及信息用紙、特種用紙、商業、技術五個專業委員會和一個駐廣寧的辦事處。會員包括廣州造紙有限公司、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華豐紙業有限公司、金洲紙業有限公司、建暉紙業有限公司、維達紙業(廣東)有限公司、中順紙業製造公司等120多家會員單位。
主要職能如下:
1、 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 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3、 創辦刊物、開展諮詢,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4、 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
5、通過網路傳達更多的信息,同時為會員單位做宣傳;
6、 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7、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8、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9、 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10、 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相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11、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造紙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GUANGDONG PAPER ASSOCIATION 縮寫:GDPA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一)是由廣東省造紙業及省內與紙業有密切關係的企業、科研機構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
(二)是廣東省內跨地區、跨部門和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全省造紙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一)本會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是聯繫政府和企業之間、企業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三)是團結全體會員,為企業服務的組織。
(四)加強企業管理,促進造紙技術進步,為振興和發展我省造紙行業的機構。
(五)是維護我省造紙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組織。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反映行業的要求與願望;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為行業管理提供服務性的工作;組織會員開展公益性的活動。
(二)研究國內外造紙發展與市場動態,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會員和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建立並逐步完善信息網路。
(三)根據會員的意願,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有關的經濟與技術政策,經濟立法、標準等方面的意見。
(四)採用多種形式,組織和協調會員開展行銷、業務與技術的交流,對外交往等方面的聯合活動。
(五)開展行業內培訓、諮詢及展銷展覽等活動。
(六)總結行業管理經驗,編寫行業有關資料、規程,會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有關的科研機構、與本行業相關的社會經濟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有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向本會申請對企業生產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要求組織診斷和幫助的權利;
(七)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八)享受本會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按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造紙企業
年生產能力為3萬噸以上者,年交納會費3000元;
年生產能力為3萬噸以下者年交納會費1500元。
(二)經營性公司及紙品加工企業,年交納會費1500元。
(三)與造紙行業相關的企業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四)理事、監事以上會員單位,年交納會費在以上基礎上增加一倍。
(五)歡迎企業自願多交納會費,支持協會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
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有嚴重違
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並經會員大會表
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100人以上,可以推選代表
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的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持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人數達50人以上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5-7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員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
權。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
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外代表本會承擔民事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 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 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六年十一月九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