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學會

廣東省藥學會前身為1945年成立的廣州藥師公會,1951年成為中國藥學會廣州分會。1958年在原有基礎上擴大組織,成立中國藥學會廣東分會,負責組織全省藥學科技工作者的相關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藥學會
  • 前身:廣州藥師公會
  • 成立時間:1958年
  • 作用:負責全省藥學科技工作者相關活動
學會簡介,主要工作,會員職業道德公約,會員自律規範,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廣東省藥學會前身為1945年成立的廣州藥師公會,1951年成為中國藥學會廣州分會。1958年在原有基礎上擴大組織,成立中國藥學會廣東分會,負責組織全省藥學科技工作者的相關活動。1985年起,中國藥學會廣東分會一直掛靠在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醫藥管理局)。1991年,按民政部門檔案要求更名為廣東省藥學會。
協會現有專職人員13名,擁有個人會員5000多名,在全省19個地級市中設有市級藥學會,作為我會的團體會員。廣東省藥學會作為我省聯繫政府部門和廣大藥學科技工作者、醫藥工商企業和醫療單位的橋樑和紐帶,歷年來開展了形式多樣、有益於政府、有益於企業、有益於廣大藥學科技工作者和廣大市民的活動,連續多年被中國科協、中國藥學會、省科協、省民政廳等部門評為“省級學會之星”、“優秀學會”、“先進單位”。現有12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覆蓋藥劑、藥分、藥化、中藥、醫院藥學、藥事管理等各主要藥學學科,擁有我省權威的藥學專家庫和醫學專家庫。創辦了綜合性藥學專業刊物《今日藥學》雜誌(原《廣東藥學》雜誌)。多次為省醫藥、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科協承擔過行政任務。
協會充分利用毗鄰港、澳的有利條件,積極開展對外學術和交流活動。與港澳台多個學術團體建立了長期的友好交流關係。
廣東省藥學會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753之二10樓,郵政編碼:510080

主要工作

目前藥學會的業務工作主要分成四大部分:
1、學術交流部:負責科研立項、科技獎勵、技術培訓、學術講座、對外交流以及發展學會會員等工作;
2、信息部:負責醫院藥品信息(西藥信息、處方抽樣分析、中成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目前共擁有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汕頭、潮州等市80家醫院數據源,為廣大醫藥工商企業市場運作和政府部門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3、編輯部:主要負責《今日藥學》雜誌的編輯、出版、發行和廣告刊發工作;
4、廣東英特威醫藥信息有限公司:承接醫藥新技術、新產品的中介轉讓、技術諮詢服務等。

會員職業道德公約

廣東省藥學會會員職業道德公約
廣東省藥學會是由全省藥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團體。全體會員要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科學發展觀,努力促進和發展藥學事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創新型國家而努力奮鬥。為此,制定本公約:
一、保證藥品質量、開展藥學服務,全力維護公眾用藥安全有效。
二、自覺遵紀守法、履行崗位職責、維護合法權益。
三、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學風,發揚民主,繁榮學術。
四、拓展知識範圍,業務精益求精,提高專業素質。
五、堅持真理,崇尚科學,反對偽科學。
六、遵守學術道德,反對弄虛作假,反對剽竊他人學術成果。
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科學,尊重人才。
八、倡導求實、創新、奉獻、協作精神,做合格的藥學科技工作者。

會員自律規範

廣東省藥學會會員自律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東省藥學會自律管理和行風建設,提供誠信服務,根據本會章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精神,制訂會員自律規範。
第二條廣東省藥學會自律規範是指本省藥學會會員在醫藥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學術交流等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
第三條廣東省藥學會有權對會員遵守執行學會自律規範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會員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法制學習,增強法制觀念,做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醫藥科技工作者。
第五條會員應當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醫藥事業。
第六條會員應當嚴格遵守《廣東省藥學會章程》的規定,切實履行會員的職責和義務,積極主動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當愛崗敬業,努力鑽研業務,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藥學知識,積極為科技興藥和發展我省藥學事業服務。
第八條會員應以《廣東省藥學會會員自律規範》為行動指南。
第九條會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端正行業作風,自覺陶冶情操和加強道德修養。
第十條會員應當廉潔奉公、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十一條醫療單位的會員應當保守醫療秘密,保守患者的隱私。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認真貫徹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積極發揚學術民主,充分尊重不同學術觀點,共同提高學術水平。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參加學會組織的科普、科技下鄉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四條會員應當熱心參與學會工作,協助學會做好學術培訓、學術交流和會員發展等工作。
第三章會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會員執業活動應當接受其所在單位和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會員應當規範執業行為,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提供優質的服務。醫療單位和零售藥店會員注意指導患者科學、合理、安全、規範用藥。
第十七條廉潔執業,自覺抵制醫藥購銷環節中的不正之風和不良行為。嚴禁收、授回扣、紅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以身作則,從我做起,不參加虛假的醫藥廣告宣傳,嚴禁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參加廠家、公司帶有行銷性質的活動。
第十九條尊重同行,自覺維護醫藥行業的榮譽和社會形象,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條會員因執業過錯給所在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醫藥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行業不正之風。
第四章會員在科研活動中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堅持實事求是和嚴謹的科學態度,反對學術上的浮躁浮誇之風,堅決抵制學術上的腐敗和違規行為,反對弄虛作假。
第二十三條嚴禁抄襲他人著作、論文或者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條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與偽科學和迷信相關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各種推薦、評審、鑑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應當以科學態度,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如實反映其水平,堅決抵制各種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五章會員在學術交流和繼續教育工作中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六條會員應當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各種學術交流活動和繼續教育培訓學習,提高學術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七條不得利用學會名義私自召開學術會議、舉辦學習班和印發資料。
第二十八條廠家、相關公司協助我會學術會議和學習班的費用,應統一由學會收取,開具正式發票,進行統一管理,嚴禁私自截留和私分協作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範由廣東省藥學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省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的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縮寫GDPA)。根據民政部門《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中國藥學會章程》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份,是由全省藥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藥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我省推動藥學科學技術事業和民族醫藥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團結和組織廣大藥學工作者,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普及、繁榮與發展,促進藥學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維護藥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和藥學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和“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中國藥學會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全省各地市藥學會業務上自願接受本會指導。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753-2號(郵編:51008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是圍繞藥學領域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藥學科學技術的學術交流,編輯出版、發行藥學學術期刊、書籍,發展與全國各地或國際(地區)藥學學術或相關團體、藥學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二)舉薦、表彰、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藥學工作者;有關評比表彰活動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後方可開展。
(三)開展對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繼續教育與培訓以及參與藥師資格認定等工作;
(四)組織開展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與宣傳,開展醫藥產品展示,提供醫藥技術服務與推廣以及科研成果轉化等活動;
(五)反映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有關藥學發展、藥品監管等相關事項,組織會員和藥學工作者參與政府有關部門科學論證和科學技術諮詢;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充分利用本會優勢提供信息服務;
(八)依法興辦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事業與企業單位。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設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凡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熱心並支持藥學事業發展,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個人會員:擁護本會章程,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從事藥學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對藥學及相關學科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並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國內專家、對本省藥學科學事業和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可以授予其榮譽稱號。
第十條 本會會員入會程式:
(一)會員:申請人向本會或本會委託的所在地的地市藥學會提出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申請表,由本會或地市藥學會依據會員條件審核審批後,地市藥學會的會員報本會批准,由本會再報中國藥學會備案,頒發學會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相關單位提交法人代表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的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本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後,頒發本會團體會員證書。
(三)符合條件的會員,經2名會員推薦,並徵得被推薦人同意,報常務理事會審批,由本會授予榮譽稱號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權利:本會會員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監督權;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國際學術會議及有關活動;優惠取得本會主辦的期刊及有關學術資料;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賦予的任務,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期繳納會費。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地方藥學會或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仍未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本會秘書處提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三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經各地市藥學會以及有關方面按分配名額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換屆後,應及時向廣東省民政廳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單位理事。
(一) 理事。在本會會員中,推薦學術上有成就,作風正派,熱心本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藥學工作者以及從事藥學管理者為候選人,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曾擔任過本會理事,在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並對本會建設與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經秘書處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授予顧問稱號,其任期為五年。
(三)單位理事。團體會員單位對本會建設與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經秘書處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該團體會員推選一名主要領導成為本會單位理事,其任期為五年。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審議表決理事會成員的變更或增補;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表決本會管理工作制度;
(十)選舉常務理事;
(十一)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三)指導地市藥學會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兼任其他學會職務不得超過兩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作為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非法人學術組織,屬本會內設機構,任期同理事會。其名稱為廣東省藥學會XX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不得直接冠以“廣東省”、“廣東”、“全省”等字樣,不另定章程,不另刻公章。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經民主協商推薦選舉產生,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審定後聘任,主任委員原則上不得再擔任其他學會的職務。本會公開設立正式分支機構須報省民政廳批准登記,頒發分支機構證書。
主任委員必須具備的條件:當屆理事會理事;在本學科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影響力;能夠團結本學科會員;具有較強的創新與組織協調能力,能為本學科的發展起實質性帶頭作用。
主任委員的職責:帶領本學科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活躍本學科學術氣氛;擬定本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舉辦各種活動,由該委員會負責籌備,活動通知統一由學會秘書處印發。
無特殊情況,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一年內沒有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應考慮改選其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因故調離、無法繼續履行其職責的,或沒有組織開展工作的,應及時予以改選。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專家組。專家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若干名,專家組實行聘任制,其正、副組長可列席常務理事會的工作會議,成員可列席理事會的工作會議。專家組的任務:圍繞醫藥衛生行業的中心工作,為有關部門和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也接受有關部門和本會提出的課題調研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和社會活動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夠主持或參與正常的組織工作;
(五)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指導本會工作。本會卸任的理事長和對學會工作積極支持、有影響的領導和專家可聘為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決議及其他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處為學會辦事機構。其黨政方面接受主管單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秘書長或專職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除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外,並履行以下職權:
(一)主持開展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各項決議;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本會秘書長會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人,並經理事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及指導部門的撥款和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學會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會興辦企業、事業單位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普通會員、團體會員、理事單位的會費。
(一) 個人會員:每人每年50元;
(二) 團體會員,按會員人數、企業規模收取:
1、市級藥學會:每年1000-3000元;
2、小型企業單位:每年1000-10000元;
3、中型企業單位:每年10000-30000元;
4、大型企業單位:每年30000-100000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嚴禁出借或挪作它用,開展各種活動必須認真做好費用預算。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專家組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條例或細則,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後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16日廣東省藥學會第16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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