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蕉嶺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6年,廣東省蕉嶺縣鑫某公司在該縣興建了某商住居民小區,按相關法律規定,應按時繳交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直至2018年3月,該公司仍有210.29萬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繳交。

關鍵字,要旨,基本案情,調查和督促履職,訴訟和執行,典型意義,

關鍵字

行政公益訴訟
國有財產保護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依法履職認定

要旨

督促行政機關收回欠繳的費用類國有財產案件中,檢察機關應注意辨明行政機關客觀上履行不能和怠於履職的區別,當行政機關未採取法定措施有效制止違法行為、國家利益仍處於被侵害狀態時,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16年,廣東省蕉嶺縣鑫某公司在該縣興建了某商住居民小區,按相關法律規定,應按時繳交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直至2018年3月,該公司仍有210.29萬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繳交。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初,廣東省蕉嶺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蕉嶺縣院”)在辦理另外一起公益訴訟案件時發現鑫某公司拖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線索。同年2月27日蕉嶺縣院立案調查,3月7日向蕉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建局(以下簡稱蕉嶺縣住建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催繳被拖欠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018年4月27日,蕉嶺縣住建局回覆:收到檢察建議後,於2018年3月13日對鑫某公司下發催款通知書,限其3個月內繳清所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210.29萬元;4月19日,收到鑫某公司提交的還款計畫書(2018年8月31日前繳交50萬元,同年12月31日前繳交60萬元,2019年4月30日前繳交100.29萬元)。
2018年11月,蕉嶺縣院對鑫某公司繳交情況進行跟進調查發現,該公司在提交還款計畫書後僅繳納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10萬元。後經檢察機關督促,同年12月30日又繳納10萬元,仍欠190.29萬元。

訴訟和執行

鑒於蕉嶺縣住建局一直未採取有效措施追回拖欠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2019年2月27日,蕉嶺縣院依法向集中管轄梅州市行政訴訟案件的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蕉嶺縣住建局怠於追繳被拖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行政行為違法,並判決該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追繳190.29萬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訴訟期間,蕉嶺縣住建局再次向鑫某公司追繳收回10萬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019年4月4日,興寧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雙方圍繞蕉嶺縣住建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屬於國有財產等焦點問題開展質證和辯論。6月18日,興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確認蕉嶺縣住建局怠於追收被拖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行為違法,其應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向鑫某公司追收被拖欠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180萬元。
2019年7月10日,蕉嶺縣住建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2019年9月29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職責直接影響受損國家利益的修復效果。在實踐中,行政機關通過與相對人達成還款協定的方式進行履職的情形普遍存在,本案中,檢察機關對還款協定的執行情況及時跟進監督,對行政機關怠於督促相對人按照還款協定繳納費用的行為提起訴訟維護國家利益,並對於行政機關強調客觀原因而不發揮主觀能動性依法履職的違法行為,從履職方式、效果上進行分析,辨明履職不能和不依法履職的區別,提出法律意見,推動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助力國家治理現代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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