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臨時出國人員用匯管理實施細則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7〕21號《關於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幹部出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辦發〔1986〕3號《關於制止濫派團組和人員出國的通知》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粵辦發〔1987〕26號《關於貫徹中央有關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幹部出國規定的通知》,財政部〔1987〕財外字第843號《關於頒發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財政部近年來對因公出國經費和用匯要加強財政監督和管理的指示精神,為切實加強對黨政機關幹部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包括赴港澳地區,下同)用匯的管理與監督,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臨時出國人員用匯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Detailed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mporary overseas personnel using foreign exchange in Guangdong Province
- 地點:廣東
- 類型:地方法規
- 頒布時間 :1987年
用匯範圍,用匯開支,計畫編制,
用匯範圍
(一)凡列入行政編制系列的各級黨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政協、民主黨派和掛靠在上述機關的各種學會、協會、基金會、中心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訪問、考察、談判、出席國際會議、調查研究和檢查工作等所發生的外匯開支,均屬於黨政幹部出國用匯範圍。
(二)黨政機關幹部出國實習、以學者或專家身份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者參加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大型友好活動、體育代表團、舉辦國際展覽會和根據貸款項目協定,用貸款提供的外匯以及省政府批准的體育活動團體和展銷會出國所發生的外匯開支,不屬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範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用匯開支
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包括經批准由副省長以上幹部以及相當於副省長級以上職務幹部率領的出訪團組,下同),統由省財政廳下達的非貿易外匯支出計畫中開支,不得使用貿易外匯及其他外匯。在黨政機關幹部如確實需要報經有權機關批准隨同企業組派的團組出國活動,其出國用匯在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中開支,人民幣經費由該幹部所在單位負擔,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為其承擔費用(包括外匯和人民幣經費),任何單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企業承擔費用。如企業借調黨政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翻譯人員出國,其費用包括外匯和人民幣由企業負擔。中央單位黨政幹部與地方單位黨政幹部互相參加其組派的出國團組,出國費用原則上由該幹部所在單位開支,不得相互擠占。
計畫編制
(一)各級黨政機關應本著“精簡節約,實事求是,從緊從嚴”的原則,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年度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計畫。凡有因公臨時出國任務的各級黨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的範圍,省財政廳〔1987〕粵財外字第85號、〔1984〕粵財行字第196號通知轉發的財政部、外交部〔1987〕財外字第600號《關於修訂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國外一伙食費、住宿費、公雜費預算標準的通知》和〔1984〕財外字第610號《關於修訂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的出國人員費用標準進行計算編制。
(二)省直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年度臨時出國人員用匯按上述兩個檔案編制的計畫,除報直屬主管部門一份外,抄送省財政廳一份。
(三)省直各部門負責編制和審核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黨政機關幹部年度臨時出國用匯計畫,於上年11月15日前連同其他臨時出國人員用匯計畫報省財政廳審核匯總。中央駐廣東省的黨政機關,由該單位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編制用匯計畫。
(四)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和審核本地區直屬部門及所屬各縣(市)的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計畫,於上年11月15日前連同其他臨時出國人員用匯計畫報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廣州市在報送財政部的同時,抄送省財政廳一份。
(五)省財政廳根據各市和省直各單位上報的年度用匯計畫進行審核匯總,會商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後,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財政部。
(六)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計畫實行單列項目,專項管理。現行非貿易外匯臨時出國用匯項目分為“黨政幹部出國費”和“其他人員出國費”兩個科目進行統計和編制年度計畫和決算。屬於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的支出,在“黨政幹部出國費”科目內列報;不屬於黨政幹部出國用匯的支出,在“其他人員出國費”科目內列報。決算報表的報送日期和程式仍按省財政廳〔1986〕粵財外字第99號文執行。報表要求有情況、有建議、有措施。
四、用匯的審批
(一)省直屬臨時出國人員用匯統一由省財政廳審批;各市臨時出國人員用匯,由各市財政部門集中審批。
(二)省直歸口主管部門和各市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臨時出國人員用匯工作的領導,指定專人負責出國用匯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的管理。年度用匯計畫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下達的指標,提出分配意見,會商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給省直主管部門和各市財政部門,並抄送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中國銀行廣州分行。省直各主管部門和各市必須嚴格按下達的用匯計畫執行,不得突破。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掌握執行,中國銀行按下達的計畫監督供匯。
(三)各市財政部門憑省財政廳下達的用匯計畫檔案到當地外匯管理分局開立“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專戶,由同級計委按省財政廳下達的黨政機關幹部用匯計畫內,按用匯進度分季度將外匯額度撥入該帳戶。
(四)省、市財政部門對臨時出國人員用匯,要做好事前審核工作。各單位在申請出國的報批檔案上,應註明出國所需人民幣經費來源和外匯來源以及開支預算,送主管部門審查蓋章後,由省、市財政部門在“出訪用匯報批初審表”(格式附後)簽署初審意見後,報有權審批機關審批。批准後,由申請用匯單位憑批件和出國護照到省財政廳或市財政部門辦理批匯手續,憑財政部門的批匯通知單(格式附後)和有關出國批件到外匯分局部門辦理撥匯手續。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因公臨時出國的任何個人或團組另外撥給專項用匯。
五、出國經費和用匯的核銷
(一)各級財政部門和各單位的財務部門要嚴格把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下達的年度用匯計畫,審核批覆各項費用、預算並掌握開支。對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要從外匯和人民幣經費兩個方面進行控制和審核,沒有外匯不能出國,沒有人民幣經費同樣也不能出國。各單位對出國人員的經費和用匯要嚴格按省財政廳〔1984〕粵財行字第196號和〔1987〕粵財外字第85號文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出國用匯和人民幣經費開支的報帳、核銷工作。出國人員必須在回國後十五天內辦理報銷手續。核銷外匯時,先由派出單位財會部門審核同意並加具公章後,到外匯管理分局核銷。核銷人民幣經費時,單位財務部門必須憑當地財政部門的批匯通知單所簽署的意見和有關原始憑證、批件等辦理人民幣經費核銷手續,不具備以上檔案,財務部門不得給予核銷。
(二)省直各主管部門和各市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省財政廳〔1986〕粵財外字第99號文的有關規定,在季度終了後二十天內、年度終了後二十五天內向省財政廳和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報送“臨時出國用匯執行情況表”。在編報用匯執行情況時,在“非貿易外匯支出”項目內增設“其中:黨政幹部出國費”和“其他人員出國費”。
六、贈送禮品及宴請費用的列支
各出訪代表團組必須認真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59號《轉發外交部關於外國代表團來訪和我國代表團出訪贈送禮品問題請示的通知》,嚴格按照1984年3月31日國務院批准修訂的《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的有關條文執行。
凡屬經中央、國務院批准由副省長以上幹部或相當於副省長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率領的出國團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52號《轉發外交部關於我部長級代表團出訪及外國部長級代表團來訪不舉行答謝宴會的請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如確因工作需要舉行小型宴請的,須報請批准,所需用匯,由省財政廳另行批給專項用匯。
七、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用好、管理臨時出國人員用匯
對於出國人員違反規定的各項開支,財務部門有權拒付,不予報銷;情節嚴重的,要報請黨政領導機關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和黨紀、政紀處分。對於不按規定時間報送出國用匯計畫執行情況報表的,財政部門將通知有關部門停止供匯或者暫緩下達出國用匯計畫。對於擅自突破黨政幹部出國用匯計畫,挪用其他外匯資金,違紀金額比較大的,要按違經金額的一至兩倍扣減當年黨政機關幹部出國用匯計畫或者下一年用匯計畫。
本實施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違反者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情節嚴重者。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附屬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