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
- 類型:規定
- 通過時間: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
- 試試時間:1985年5月8日
《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第五十七條 職工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建立工會組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用人單位應依法支持工會的工作。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可設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體協商行為,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最佳化企業發展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特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建立基層工會,臨時工有權參加工會的活動,用人單位應依法支持工會的工作。臨時工有參加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制定...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經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 《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
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工會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員名冊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調解員培訓,不斷提高勞動爭議調解隊伍的專業化水平。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定期對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情況進行統計。第四...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職業(工種)技能標準進行鑑定的職業(工種),按相關規定的條件報考。市勞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報考條件進行必要補充。勞動者參加國家、廣東省以及本市勞動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總工會等主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
《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3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信息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一三七號)【發布日期...
1994年9月16日廣東省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16日公布 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平安建設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內容 第...
第十九條按照國家職業(工種)技能標準進行鑑定的職業(工種),按相關規定的條件報考。市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報考條件進行必要補充。勞動者參加國家、廣東省以及本市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總工會等主辦的職業...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