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

《廣東省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全省統計工作的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加強省統計局與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的聯繫與溝通,規範統計工作秩序,維護統計工作權威,全面提高統計工作水平,確保統計數據質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
  • 地點:廣東省
  • 發布機構:廣東省統計局
  • 施行時間:2004年8月20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統計工作的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加強省統計局與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的聯繫與溝通,規範統計工作秩序,維護統計工作權威,全面提高統計工作水平,確保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和《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及《國家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國家和省屬調查隊為省統計局的巡查對象。必要時也可對縣級統計局進行巡查。
第三條 巡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國家和省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統計數據質量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
(四)統計基礎基層工作情況;
(五)中央和省級統計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省統計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七)國家和省屬調查隊隊伍和班子的建設情況。
第四條 根據巡查對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既可以進行綜合巡查,也可以進行專項巡查。
第五條 巡查工作必須按計畫進行。巡查工作計畫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一)巡查對象;
(二)巡查時間;
(三)巡查工作任務。
巡查工作計畫必須經省統計局黨組批准。
第六條 巡查組組長由省統計局黨組指定。巡查組組成人員根據巡查工作任務從省局有關單位中選 調,也可從地級以上市統計局中選調。
第七條 巡查工作通過下列形式進行:
(一)聽取有關工作匯報;
(二)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
(三)查閱有關帳、表、冊和會議記錄;
(四)個別談話。
(五)其他方式。
第八條 巡查組在巡查工作中,應當虛心聽取巡查對象對省統計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巡查組執行巡查工作計畫範圍內的任務,不干涉巡查對象的正常工作。
第十條 巡查工作結束時,巡查組應當與巡查對象領導班子交換意見,溝通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巡查組應當將巡查工作的情況、問題和建議,形成巡查報告,及時報省統計局黨組。
第十二條 巡查中發現的問題,由省統計局責令改正,嚴重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巡查中發現的重大情況,應上報國家統計局和省有關部門。
省統計局認為必要時,可將巡查結果反饋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實行巡查工作責任制。巡查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巡查情況,並對巡查報告負責。
第十四條 巡查對象和有關工作人員,有權對巡查組或巡查組成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省統計局黨組或機關紀委舉報。受理機關應當核實處理。
第十五條 巡查工作在省統計局黨組領導下進行,日常事務由法規制度處負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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