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皮具箱包流通協會

廣東省皮具箱包流通協會是由廣東省範圍內的皮具箱包企業有關社會團體為主體自願協商組成的社會組織,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皮具箱包流通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Leather
  • 縮寫:GDLLCA。
  •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東省皮具箱包流通協會,英文譯為GuangDong Leather & Luggag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GDLLCA。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竭誠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本行業會員和本行業企業權益,建全、規範行業行為,樹立皮具箱包企業形象,加強國內外各皮具箱包企業的經濟合作與交流、促進皮具箱包的生產發展、市場流通,為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經貿委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協會的地址:廣州市三元里梓元崗路103號四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是:廣東省皮具箱包流通協會,英文譯為GuangDong Leather & Luggag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GDLLCA。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竭誠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本行業會員和本行業企業權益,建全、規範行業行為,樹立皮具箱包企業形象,加強國內外各皮具箱包企業的經濟合作與交流、促進皮具箱包的生產發展、市場流通,為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經貿委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廣州市三元里梓元崗路103號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為會員企業、政府之間交流牽線搭橋,加強聯繫,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皮具箱包行業經營企業的動態、意見和要求。積極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引導企業保持良好的發展方向,為繁榮廣東省皮具箱包行業服務;
(二) 積極開展和組織聯誼活動,為企業之間的交流、經濟合作、項目招商引資提供平台,互惠共贏;
(三) 開展行業調研和學術交流,為會員企業提供市場經濟信息、產品相關資源等服務,為本行業在技術開發、人才交流等方面提供諮詢服務及技術培訓;
(四) 積極開展法律、法規諮詢,維護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企業會員運用法律、法規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能力,促進行業自律行為,倡導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
(五) 加強與相關團體、有關部門的聯繫,開展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六) 接受政府與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經依法核准登記的皮具箱包企業單位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遵紀守法,在經營中具有良好的信譽。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熱衷於交流和合作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參加本會活動,必要時建立聯絡員制度。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取得本會有關資料信息的權利;
(四)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五) 提請本會協助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 藉助本會幫助,擴大企業知名度和產品銷售的權利;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 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承擔本會布置的各項任務,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為本會的各項活動提供方便;
(四) 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和信息;
(六) 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兩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登記註銷會員資格並發函通知。
第十四條 會員如存在嚴重不履行義務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因其行為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或嚴重違反章程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 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主要任務;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項;
(六) 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理事在換屆選舉中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接受會員入會、退會申請;
(四) 審查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 選舉產生或罷免常務理事;
(六)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資產狀況;
(八) 決定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的聘請。
(九) 決定秘書長的聘用;
(十) 決定本會分支機構的建立及其負責人的聘用;
(十一) 制定和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廣東省皮具箱包流通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理事變動時,由秘書長提出新的人選,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秘書處、服務部、事業發展部、法律事務諮詢部等部門。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會費;
(二) 從事各類服務的收入;
(三) 有關單位和海內外人士的捐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8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註冊資金3萬元由發起人高欽利出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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