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我省瓶裝飲用水行業有礦泉水、純淨水、天然淨水(山泉水)和其他水種,並有配套水處理、灌裝、包裝設備,包裝容器,消毒劑、洗滌劑、飲水機生產企業等組成了配套的強大的飲用水產業鏈。我省瓶裝飲用水自2002年以來總銷量每年以20%以上的增幅發展,2005年銷量已超過450萬噸,成為了我省發展強勢的產業、朝陽的行業。
瓶裝飲用水在緩解我省水源環境污染引起的水質性缺水,珠三角冬、春的“鹹潮”,滿足廣大消費者對飲用水安全、健康的需求做出了積極、巨大的貢獻。
廣東省瓶裝飲用水行業協會於2006年8月4日經
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行業協會的前名是
廣東省輕工業協會瓶裝飲用水專業分會。原專業分會是廣東省輕工業協會屬下的分支機構,是1997年7月,為適應我省瓶裝飲用水行業的高速發展和加強管理需要,把廣東省礦泉水專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11月25日)與廣東省飲用純淨水專業分會(1995年5月10日成立)兩會合併更名而來。
廣東省瓶裝飲用水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包括有:礦泉水、純淨水、天然淨水和其他水種、茶飲料生產企業,配套水處理、灌裝設備,包裝容器,消毒劑、洗滌劑生產企業等。理事會由生產企業領導,質量監督、衛生防疫、衛生監督、礦產資源等專家組成。協會設有秘書處、專家顧問組。專家顧問組由20多位輕工、衛生、質檢、消委會地質、高等學校、科研單位的技術專家和教授組成。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廣東省瓶裝飲用水行業協會,英文名稱: BOTTLED DRINKING WATER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縮寫:GDBW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行業協會由瓶(桶)裝天然礦泉水、純淨水、天然淨水和其他水種的生產企業,配套水處理、灌裝設備生產企業,瓶裝水包裝容器生產企業,消毒劑、洗滌劑生產企業等單位以及科研、教學、勘測、設計、監測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單位的橋樑作用,全心全意為會員、行業、政府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瓶裝飲用水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
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研本行業資源開發、生產與市場的現狀與發展趨勢,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行業會員單位服務;
(二)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產業政策、行業法規,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諮詢意見,協調和促進本行業的發展;
(三)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本行業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及教育活動,參與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業規範規程的制定,維護消費者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代表行業的整體利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為會員企業在政策上謀優惠,在經營上謀市場、在設備、技術改造提供專家意見,在完善管理體制和質量體系認證上提供顧問服務,解答會員企業有關業務、生產技術等方面的諮詢;
(六)制定行規行約,進行行業協調自律,維護行業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競爭和惡性競爭,提高行業信譽,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七)開展本行業企業管理人員和
專業技術人員的各種培訓活動,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組織展銷會,舉辦報告會、研討會,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八)建立行業信息化平台,出版行業刊物,開展信息、技術等諮詢服務;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協調會員單位的涉外活動;
(十)承辦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授權與委託的其他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同行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行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1)具有法人資格飲用水生產企業已取得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取水證、礦產資源開採證(礦泉水生產企業)及合格的水質檢測報告;
(2) 與瓶裝水生產經營配套的水處理、灌裝設備、瓶裝水包裝容器、消毒劑、洗滌劑等生產企業和有關該行業的勘查、設計、科研教學、檢測與瓶裝水生產經營相關配套的企事業單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審查批准;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行業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提議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15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8000元/年;
(四)一般會員單位:3000元/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協會章程由出席會議的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部分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4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5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