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藥品價格政策的通知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藥品價格政策的通知》是廣東省物價局於2000年12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藥品價格政策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12-06
  • 生效日期:2000-12-06
  • 文號:粵價[2000]299號
具體內容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藥品價格政策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粵價〔2000〕299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國家公布降低了一批政府定價藥品價格,但有不少經營單位未能及時按規定降價,社會反映強烈。為改變這種狀況,保證國家和省的藥品價格政策能快速、準確地傳遞到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並得到及時、完整的貫徹落實,以減輕病患者的負擔,現就如何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改善工作程式,提高藥品價格政策的時效性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物價部門必須建立靈敏的藥品價格政策反應機制,及時、快速地將價格政策變動信息傳達到各執行單位。藥品是特殊的商品,其價格的變動對生產經營者和病患者有較大的影響,因此,對國家和省調整藥品價格政策的檔案,各級物價部門必須在規定執行時間之前傳送到所有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並督促各單位按規定時間、規定價格執行。
二、改進和完善工作方法,多渠道、多形式傳達藥品價格政策。為保證藥品價格政策能及時傳達到位,省物價局將在原來辦文程式的基礎上,採取以下形式公布藥品價格政策:
(一)在向各級物價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傳送藥品價格政策檔案的同時,也直接抄送主要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
緊急的檔案,以“明傳電報”傳送。
(二)在發布正式檔案的同時,向各市物價部門傳送電子郵件。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公報》(廣東版)公布有關藥品價格政策檔案。
(四)委託省價格信息中心編印《藥品價格專刊》,以旬刊形式發行,重要、緊急的政策,隨時刊發。
(五)通過其他新聞媒介、電子信息網等發布重要的藥品價格政策信息。
《物價公報》、《藥品價格專刊》等與省物價局的正式檔案一樣具有權威性,各級物價部門、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各醫療機構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辦理,按規定時間執行,不得以未收到正式檔案為藉口,拖延或拒絕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調整藥品價格的規定。
各級物價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採取各種形式及時向各有關單位送達藥品價格政策,以保證國家和省的規定在統一時間內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
三、要加強對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各級物價部門要隨時監督檢查政府定價藥品的零售價執行情況,特別要跟蹤檢查各零售藥店、各醫療機構對國家和省降低藥品價格,以及在招標採購過程中中標的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的實際執行情況,凡不按規定時間、規定價格執行的,要按規定嚴肅查處,使藥品降價能真正落到實處,切實減輕病患者的醫藥費負擔。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物價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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