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北商會家紡分會

廣東省河北商會家紡分會

廣東省河北商會家紡分會是為促進和推動家紡行業在廣東省的順利發展,促進和推動河北與廣東兩省企業及人員的商務往來、項目合作、技術交流而成立的廣東省河北商會專業分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河北商會家紡分會
  • 成立時間:2014年5月25日
  • 成員:100多名
  • 所屬地區:廣東省
組織簡介,組織章程,

組織簡介

廣東省河北商會家紡分會於2014年5月25日成立,目前擁有100多名成員,為廣東省河北商會專業分會組織。廣東省河北商會家紡分會立足冀粵兩地,面向全國家紡行業,以溝通鄉情為橋樑,以抱團發展為目的,以繁榮家紡市場為己任,秉承“真誠團結、努力奮鬥、互相幫助、共同發展”的宗旨,全力把家紡分會打造成一個能夠為會員暢敘鄉情和交流學習發展的平台,讓每一位會員在團結互助中,實現共同發展。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力。
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外商外企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宣傳河北家紡產業,樹立河北家紡業的良好形象。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河北商會家紡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廣東省境內常住或長期從事家用紡織品工商業活動的公民創辦的工商企業,自發、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非政治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循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憲法、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協調、組織在廣東省的家紡行業單位的智慧、力量,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推動家紡行業在廣東的順利發展,促進和推動河北與廣東兩省企業及人員的商務往來、項目合作、技術交流,為廣東和河北兩省的社會經濟發展作出努力和貢獻。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河北商會,登記機關是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依照法律和政策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開展工作。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條本會的日常辦公住所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嚴格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商會會員進行遵規守法、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不斷培養和提高會員的守法意識、經營素質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為會員協調關係、消除糾紛、排憂解難
(三)溝通和加強會員與當地及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及商業組織之間的聯繫。
(四)舉辦各項有益活動,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與活力。
(五)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銷洽談、交流合作等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等信息諮詢、崗位培訓等服務。
(七)舉辦各種商務專題論壇、研討會等。
(八)接受並採納會員的相關商務合理建議,開展相應的有效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在廣東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經營狀況穩定、信譽度較好的在廣東地域從事生產經營的家紡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參加本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四)遵守國家法律,無嚴重犯罪記錄;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請本會為其提供維權援助;
(三)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權 ;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會採集的有關商務信息和資料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時交納會費,會費從成立之日起計收。
(五)及時真實地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決議及重要信息、資料保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除名;如有會員受到國家刑事處罰,自動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本會有關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且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監事會主要對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監督,對商會的運營、財務、辦公實行監督,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一般情況下,監事長不能代替會長管理商會的業務活動,不能以商會名義進行對外活動,監事長的行為要有利於商會會長的正常活動。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
監事會、監事長的職權是:
(一)監事會有權了解分會決策、運營情況;有權檢查商會財務、帳薄和檔案。
(二)監事長有權組織監事會會議、出席商會會長會議;
(三)對會長、秘書長執行商會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商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當會長、秘書長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商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榮譽會長、顧問的聘請和解聘;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理事會議定重大事宜須邀請榮譽會長,監事長參加。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產生商會會長一名、監事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四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能力;
(三)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工作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滿三年後、經選舉可以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下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如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監事長職權:監事長向監事會負責,以財務監督、法律監督為核心,對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保護商會資產安全,降低商會的財務和運營風險。
第三十一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一般情況下,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商會日常工作;
(三)根據會長提出的方針、目標,制定討論本商會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社會的資助、贊助、捐贈等;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商會每三年為一屆,會費按屆計收。會費標準制定及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協調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先後報經業務協調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業務協調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協調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會根據發展和管理需要,必要時設立廣東省河北商會家紡分會駐地聯絡處,隸屬本會領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5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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