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信息
組織狀態:正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3440000592109762C
社會組織名稱:廣東省殘疾人公益基金會
社會組織類型:基金會
黨的工作領導機關:廣東省委兩新工委
證書有效期:2023-06-27至2027-06-26
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
法定代表人:麥思明
成立登記日期:2012-03-05
註冊資金:400萬元
業務範圍:資助殘疾人以及其他困難群體扶貧解困等社會公益活動。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錢路頭直街2號大院6-8樓
基金會介紹
廣東省殘疾人公益基金會是2012年3月5日經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同意設立廣東省殘疾人公益基金會的批覆》(粵民民〔2012〕49號)同意設立的公募慈善組織,具有基金會法人資格,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基金會的成立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廳、省殘聯等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順利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非盈利組織免稅資格、慈善組織認定及公開募捐資格,使基金會在開展公益項目和執行中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
我會嚴格秉承“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的宗旨,致力於為殘疾人以及其他困難群體扶貧解困為目的。著重於殘疾人事業、關注殘疾人生活,為全面推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幸福廣東做貢獻。
廣東省殘疾人公益基金會以“匯聚天下愛心,扶貧助殘共享幸福廣東”為內涵開展的“幸福廣東,匯愛工程”,是廣東省殘疾人公益基金會以多渠道、多形式,集腋成裘,大力發展扶貧助殘公益慈善事業,為促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幸福廣東開展的系列公益項目,匯愛工程涉及助困行動、助行行動、助聽行動、助學行動、助明行動、救助幼苗行動、預防殘疾等工作領域。
組織架構
組織章程
廣東省殘疾人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殘疾人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公開募捐籌集資金,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越秀區錢路頭直街2號6-8樓,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機關黨委,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七條 廣東省殘疾人公益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支持開展黨建工作,將黨建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八條 本基金會自覺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關於加強我省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建立黨組織條件時,及時申請建立並開展黨的工作;尚未達到建立黨組織條件時,支持通過與其他全省性社會組織聯合建立黨組織、接受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指導,或以先行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方式開展黨群工作,並做好聯繫職工民眾、培養推薦入黨對象等工作,積極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九條 黨組織是黨在本基金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緊緊圍繞黨章賦予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保證本基金會正確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和加強自身建設。主要職責和工作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本基金會全體工作人員,努力完成本基金會所擔負的任務;
(二)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
(三)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理論體系,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四)對本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五)參與討論決定本基金會負責人人選、內部組織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
(六)對本組織違犯黨紀的黨員,給以批評教育直到紀律處分;配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上級黨組織查處本組織違紀黨員;
(七)領導本基金會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並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完成上級黨組織部署的工作任務。
第十條 在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時,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辦理黨組織的變更或撤銷手續,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殘疾人事業,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二)舉辦募捐活動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三)接受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
(四)管理和使用殘疾人公益基金,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五)開展公益信託工作;
(六)開展和資助有利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社會服務、殘疾預防以及其他困難群體的扶貧解困等社會公益活動;
(七)獎勵本省殘疾人優秀人才和為殘疾人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八)為支持、促進殘疾人公益組織提供資助;
(九)開展與國內外殘疾人事業有關的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提供資助;
(十)加強與各級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聯繫,共同開展業務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由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夠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的參與議事。
第十四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組織的不超過1/3,相互間具有近親屬關係的沒有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組織架構組成;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項基金;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不少於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其成員3人,設監事長1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會計資料和慈善項目執行情況,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履行理事會監督職責。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可授權委託副理事長代理行使專項職權;
(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基金會的工作情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其他合法財產。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定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
(二)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三)管理費用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理事會成員2/3以上同意方能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及時向社會公開。
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開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按照章程規定無法繼續從事慈善活動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以下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
(一)廣東省慈善總會。
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 月27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